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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路在何方[上]
发布日期:2006-09-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1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笔者作为县级政府部门从事政府采购执行的工作人员,认为目前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县一级设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逐步推进,全国大多数县有了“政府采购中心”这个单位,但机构设置五花八门:有的沿袭旧例,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行使执行职能;有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监管执行不分家;有的则委托上级人民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为采购;还有的虽然设立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但隶属或者挂靠在财政局、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均没有实行真正意义的监督与执行相分离。
    (二)职能定位不准确。
    各地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虽然也有规定,但是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范围,也没有明确划分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能,致使二者职能交叉与错位,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混乱。例如:在征集评标专家和管理专家库工作上,有的地方是采购办在做,有的地方是采购中心在做;在评标办法(标底)上,采购办制作的有,采购中心制作的有,采购单位制作的也有,稍有不慎就造成泄密,导致废标;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审核把关,也是采购单位、采购中心、采购办交叉办理,既影响了办事效率,又让经办人员无所适从;还有些明明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事项,按规定应由采购中心办理,但采购单位常常在没有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先斩后奏,有时已经把设备货物运回去使用了,然后绕开采购中心,直接去采购办办理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手续;在项目决策主体上不统一,有的是采购中心,有的是采购单位等等。(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朱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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