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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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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路在何方[下]
发布日期:2006-09-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0

    (三)队伍配备不到位。
    一是力量薄弱。现在,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大多从财政内部各科室调剂使用,对经济法规、谈判技巧、贸易、财务、招投标等知识没有系统深入地学习,采购人员大多无专业岗位的任职资格。目前,县级采购中心普遍缺乏精通政府采购有关理论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专家。
    二是队伍不稳。县级政府采购机构一般没有定编定员定岗,加上由于财政内部改革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人员流动性较大,很多刚进入角色的,又调整到其他岗位上,队伍人心不稳。
    三是职责不清。由于人员过少,每个人一般要同时承担和履行多项工作职责,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不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不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能做到相互分离。
   
    二、对策
   
    如何解决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尴尬处境?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地方党委政府要重视。要真正做到“管采分离、机构单设、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一是批准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直接受地方政府领导,不再隶属或挂靠任何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政府采购办监管,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二是严格按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定编定员定岗,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采购量的大小配备编制(5人以上),设立标书制作岗、采购执行岗、合同验收岗等,责权明析又能相互制约。三是明确职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再代办采购执行的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不履行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要求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的采购强制由集中采购机构完成。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支持。如果离开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把关和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将无事可做。一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批准采购计划、资金支付、项目审核等方式,发挥瓶颈效应,约束采购单位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督促采购单位将必须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采购的单位予以查处,规范采购单位行为。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修炼内功”。一是要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集中采购活动实行重大项目委派制、过程分离制、双人执业制,即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委派招标负责人、标书制作人和审核人、开标主持人、评标主持人、验收协作人,将标书制作、开标、评标三过程分离,且每个过程双人执业,强化监督制约,杜绝形成个人行政特权。二是要注重操作行为的规范。对每个采购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要恪守“三公”原则,即:公正、公开、公平。增强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变通操作”和“人情采购”,真正体现政府采购的阳光操作,赢得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三是要狠抓人员素质培养。一方面要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打牢法律基础;通过现场观摩、案例分析及模拟测试,提高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打牢业务基础。另一方面,要警钟长鸣,做好廉洁自律,常念“紧箍咒”,练就“硬耳膜”,让每个工作人员拉得下情面,挡得住诱惑,顶得住歪理,打牢思想基础。(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朱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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