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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实施须把握三环节
发布日期:2006-09-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0

    回避制度也该像高考和会计称职考试那样,实施严密的监督(监考)制度,“巡视”和“外监”也更要像高考和职称考试制度一样;真正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与高素质有事业心的人员等同起来。正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对此作的明确规定那样,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前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建立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人员必须回避是更好维护政府采购公正性的基础和关键。那么,笔者认为如何使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实施到位!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必须把握好建立回避制度之环节。
    1、政府采购的交易活动属于商业性行为,在实践中有的供应商为了得到采购合同,会利用种种方式和手段影响对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具有决策权的有关人员;
    2、在相关方面的非正常因素干扰下,使其采用有利于这些供应商的标准排斥其他供应商;
    3、还有些供应商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串通,或者通过这些人员对其他的当事人施加影响(压力),以不正当手段或者方式获得采购合同;
    4、所以,规定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5、另外,为了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建立起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也更是净化采购交易环境的保证和必需;
    6、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
    7、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完好建立,也更是依法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必须把握好规定的回避对象之环节。
    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无条件回避,并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替代;
    2、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3、采购人要在深入调查和了解以及确认其评标委员会各组成人员中无直系(或间系)亲属关系人员后,再行开展采购活动;
    4、如若在采购活动开展的途中发现问题,采购人也应采取果断措施,经请示有关级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暂停采购活动,进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新挑选和组合;
    5、再重新组合和挑选评标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时,要慎之又慎和在一切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就绪时,再行依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6、所致,把握好必须回避的对象这个环节相当重要和关键,同时,意义也更十分重大和深远;
    7、如果把握不好这个环节,轻则采购活动失败,重则发生不堪设想的后果(如出现“腐败、商业贿赂、串通、猎腻、唯亲采购、连带式采购、串标、泄标”的等等现象)。

    三、必须把握好应当回避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之环节。
    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果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参加当次采购的供应商存在着利害关系却不自觉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2、采购执行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回避;
    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4、社会上(群众、老百姓等)在旁听或者侧面接触到政府采购活动与相关事项时,在知情和得知(事实确凿时)有关应当回避的人员未有回避的,可向采购人报告或者举报,要求采购人强制其回避;
    5、采购人在接到或收到报告与举报时,一定要及时认真处理,并快速按程序将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强制回避;
    6、只有通过采购人的强制其回避环节,才能更好地搞好政府采购工作,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和更有效遏制或制止采购中的腐败(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
    7、政府采购的应当回避不回避要强制其回避环节的更好把握,不但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商业贿赂的现象,还能更好地树立政府采购信誉和提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组成人员的形象!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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