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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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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岂能打“无备”之仗?
发布日期:2006-09-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7

    某供应商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发现自己没有中标,便来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问题。

    供:“此项目应该废标。评标委员会中有一位专家以前在中标企业工作过,但没回避。”

    监:“如果情况属实,中标结果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您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监管部门应该提前介入。”

    监:“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方面规定,评标工作已经结束,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提前介入。通过供应商质疑和接受质疑的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实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6条‘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废标情形的,财政部门才能做出废标决定;并且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第77条对评标专家给予警告及罚款等处罚。”

    供:“我们要求监管部门‘提前介入’也有法律依据,否则你们就是行政不作为。”

    监:“法律依据是什么?”

    供:“我们回去找!”

    供应商的言行不禁让人发笑,笑过之后,也有几点建议要给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维权的供应商们。

    首先,维权要有准备。维权之前一定要对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了如指掌。要了解提起质疑和投诉的条件,质疑和投诉成立的要件,质疑投诉处理的程序及对提交文件的要求等。特别是质疑前置原则、实名投诉制度及“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这些规定,都是供应商维权必须得了解的知识,否则,合理的要求也得不到相关各方的支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仅会驳回投诉,还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做出处罚。

    其次,有“理”也要有“礼”。维权要注意方式和手段。即使供应商有理也不能鲁莽行事,切不可到监管部门大呼小叫,更不可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浩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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