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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欢:吃透新政 规范政采代理行为
发布日期:2011-04-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73

  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规与实务培训班
  授课老师:王周欢
  老师简介:现任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曾在华东理工大学任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事法务工作。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参加《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在复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为MPA讲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主要学术着作:《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WTO反倾销守则与我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与对策》、《政府采购人员任职要求与资格认定》、《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启示》等。
  认定门槛提高符合管理需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0年10月26日财政部颁布实施的财政部令第61号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明确规定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代理机构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提高了准入门槛,您是如何看待门槛准入问题的?
  王周欢:这个问题应辩证地看。财政部令第61号与原先的财政部令第31号相比,对代理机构的申请资质要求有所提高,尤其在注册资金方面,要求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资质门槛的提高,是管理者的需要,否则代理机构太多,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同时,明确要求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总数甲级不少于30人,乙级不少于10人,但也取消了代理机构确认资格的程序。
  《政府采购信息报》:现行的61号令与废止的31号令相比,主要变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周欢: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缩小,61号令第二条中取消了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内容。
  其次,第九条明确代理区域,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并且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尤其强调要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在监督检查方面,放宽监查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具有处罚权,并且对代理机构的处罚情形由原来的2项增加至现在的7项内容。
  名称变更等于重新注册
  《政府采购信息报》:代理机构在资格延续和变更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周欢:61号令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除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满足《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进行资格延续。
  同时,代理机构要谨慎对待机构名称的变更,因为机构名称的变更等于重新注册,因此不要随意变更机构名称。6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这比较麻烦,专门做政府采购的,若先去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可能会让你出具政府采购资格证书;若先去财政部门登记,财政部门可能要你先去工商部门注册,所以,机构名称一般不能随意变更。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甲级代理机构和乙级代理机构有什么区别?
  王周欢:取得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而取得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只可以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旦超过这个金额标准,即使代理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清理地方政策 统一全国市场
  《政府采购信息报》: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您认为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功能的发挥成效如何?
  王周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产品,但优先采购这一政策本身不太好操作。比如,惠普被重庆市纳入自主创新产品行列,我们知道自主创新产品必须是本国产品,很显然惠普不是,而惠普又在上海生产,部分惠普代理商拿着重庆市自主创新产品加分的政策到上海投标并要求对其加分,不给加分就质疑投诉。相关标准不统一让我们的工作很被动,建议财政部全面清理地方政府采购政策,统一政府采购市场,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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