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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峰:评分细则应与评标标准相符
发布日期:2011-04-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12
   某项目招标,在评审前,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了评分细则和评分表。在评审中,一位评审专家“无意”中发现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与发放的评分细则有出入,有些评分项分值不同,该专家当场向工作人员提出了异议。工作人员解释说,在招标公告发布期间,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不太合理,可能导致中标结果不能令他们满意,所以修改了评分细则。采购人代表也当场确认该事实。评标委员会当场拒绝按照调整后的评分细则继续评分。经协调,该采购代理机构最终宣布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55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由于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至少有20天的等标期,同时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必须细化到什么程度,相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有些采购人便认为,只要是在开标前,评标细则都可以改。

  为避免出现评分标准和细则有差错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一是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对评标标准尽量做到细化、客观、可操作;二是评分细则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上予以细化,但不能改变原标准和打分因素;三是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原则上不能有实质性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制订评分细则时,可能会与采购人进行多次沟通和修改,应以采购人最终确认的、与招标文件规定不违背的版本为准;五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涉及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的修改(包括评分细则)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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