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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集体答疑”促进和谐采购[二]
发布日期:2006-09-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

     二、专家答疑活动的组织

    (一)标前集体答疑的组织

    1、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可提出疑问或咨询截止时间之后),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截止时间前, 招标采购单位可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标前集体答疑活动,也可在招标文件注明集体答疑的时间。  

    2、人员。提出疑问的一方指桑骂槐所有不确定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主要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负责答复的一方包括咨询专家、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邀请监督人员和公证员参加答疑活动,由专人负责记录。

    3、方式。无论是供应商提出疑问,还是招标方答复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佳,并采取集体答疑方式,不搞点对点式的答疑。对某一供应商某一问题的解答应让所有参加答疑的供应商都知晓。

    4、注意事项。涉及到需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发布变更公告,并将调整事项书面通知到已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负责答疑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工作,涉及其它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事项不予答复。答疑活动形成的材料和记录应整理成档案资料保管。

    (二)标后即时答疑的组织

    1、时间。标后即时答疑强调即时性,意味着评标结果宣布后,但评审工作尚未结束,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在宣布评标结果的同时应通知全体投标供应商进入标后即时答疑程序,所有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均不要离场。

    2、人员。提出疑问的一方指投标供应商,既包括中标的,也包括未中标的;全体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问题的答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活动记录;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旁听。

    3、方式。供应商书面署名提问,答复方也作书面答复,采取类似于记者招待会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并答复。

    4、注意事项。在答疑开始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公布评审结果,总得分排名,各投标供应商按评标要素得分情况,保证供应商提问有的放矢,避免一些漫无边际、无关痛痒问题的出现。涉及单个评委的评审结论不予答复,涉及其它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事项也不予答复。确属评审失误的必须立即纠正,需要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的必须立即进行讨论,需要请示监管部门的应当场请示,决不要留下后遗症。

    三、畅通供应商投诉之路

    标前标后的专家答疑尽管可以有效减少质疑投诉事件,但有些投诉事件还是不请自到,投诉人应做到投诉有因,受理人应做到处理有方。

    广大供应商要积极地投身于政府采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规则,依靠自身实力努力扩大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占有率,同时更要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政府采购竞争秩序,要敢于揭露政府采购中的“黑势力”并同之坚决斗争。供应商要认真研究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维权,坐等处理和“横冲直撞”均不可取。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带头学习和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多站在投诉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应商的正常投诉行为,要自觉地提高处理投诉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实务能力,练就“伏妖降魔”的过硬本领,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投诉事件,深入基层一线摸清情况,严格对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决不能给政府采购抹黑。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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