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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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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可不是随心所欲地乱审批
发布日期:2006-09-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

    “这个采购项目比较大,但预算很保守,不想要那么高的价儿。怎样才能使采购进度更快点,也能节约更多点?”“那就别公开招标了,批成竞争性谈判吧!这样比公开招标快,而且价格更能降下来。”……这是某地采购人与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听后不禁惊诧:监管人员要严把采购方式的审批关,怎么在这里变成了监管人员“煽风点火”让采购人改变采购方式了呢?

    事实上,由于该项目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的标准,理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的心中最初似乎也没想着能够在采购方式上有所变更,但是在采购人刚描绘出“预算保守,想节约更多”的想法时,监管人员就很“聪明”地建议用竞争性谈判,这似乎很让人匪夷所思。

    采购人当然更愿意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确实有效率高、甚至报价低的优点,但《政府采购法》主张的是“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要加大公开招标的力度,该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事实也证明,公开招标因其程序规范、招标文件严密、公开性强而逐步为政府采购市场接受,对大批量的采购项目尤为适合。如果动不动就把本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改为其他采购方式,这不能不说是对政府采购大方向的一种背离。

    审批采购方式就是让监管人员把住这一关,站好这一岗,“审批”不是随心所欲地乱审批,而是要秉着几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严格进行审批,不是在采购人还没明确表达自己准备用哪种采购方式的意愿时,监管人员就先入为主地替采购人灵活变通了。采购人不用找种种借口来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本是把关者的监管人员则“通情达理”地予以变通,变成了怂恿者,这无疑是监管人员的失职。事实上,即便采购人找理由想把公开招标改成竞争性谈判,也不是采购人想怎样就能怎样,监管部门也应该依法审批,明辨采购人是否是“规避公开招标”,不应该一味姑息。

    依法审批采购方式是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表现之一,如果审批人员总是做“老好人”,不去坚持原则,久而久之,不仅会使政府采购工作变得不规范,也会使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所以监管人员在审批采购方式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心中有把“公平秤”,来不得半点随心所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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