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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为部门集中采购定规矩
发布日期:2006-09-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1

     早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江苏省南京市就已开展部门集中采购试点工作。2001年,先行在教育部门试点,后逐步在几个对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展开。

  今年上半年,南京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确定的程序、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做了详细规定。

  有选择 有程序地确定

  部门集中采购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必要,但必须强调的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采购。” 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赵群力强调。

  目前,南京市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的确定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理由、范围和项目,并提交本系统集中采购联动的可行性依据;然后,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特殊性和主管部门是否具备部门集中采购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最后,财政部门对确定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和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实行一次性申请,以后年度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和项目发生变化时,还需重新申请审批。

  市区县联动 显规模效益

  《办法》要求,部门集中采购应尽量采取与“市区县联动”相结合的模式,在部门、系统内部实行“市区县联动”,可以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避免各区县重复招标,也有利于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供应商中标后,中标结果在市区县范围内有效,这是由“区域联动”的一般特性决定的。

  再者,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专业性强、要求特殊,区县很难找到充足的供应商。由市级部门统一招标,可以发挥中心城市市场功能的相对优势,形成部门内全市一盘棋的政府采购格局。

  监管力度不逊于政府集中采购

  从《办法》相关规定看,南京市财政局非常强调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工作体制中就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要求主管部门对采购标书制作的科学性,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承担责任。

  赵群力认为,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采购模式不同,但同属于集中采购。因此,南京市财政局对两种采购模式的监管是同等的,决不会放松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管。如要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其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申报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的审批,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 

作者:余海玲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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