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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票据审核设想:两次审查加备案
发布日期:2006-09-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1

    政府采购项目的票据管理是采购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一旦处理不当或者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与管理措施,就有可能冲击政府采购制度,有损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形象。然而由于政府采购监管模式与操作传统的影响,票据使用往往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一些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而形成的票据,轻易地被予以财政报销,政府采购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受到挑战。

    现状:不规范

    目前政府采购票据的审核基本上是两种模式:

    财政部门审核 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直接负责政府采购票据的审定,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相关手续结束以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先期收集档案管理必须的资料,如采购人的书面验收报告、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等,再据此撰写付款申请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在账户上划拨。其二是由政府采购中心全面负责政府采购票据的审核划款业务,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一般未与监管部门完全分离。

    集采机构审定 这种模式从数量上来说不多,不属于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票据的最后审验,首先要取得财政部门的充分信任。而且财政部门也会认为这样操作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

    设想:两次审查加备案

    先审后查相结合 笔者认为应建立先期审核、后期复核的票据审查制度。主要做法是:规定所有的政府采购票据由采购中心先期审核,而且未经过政府采购程序而按规定应该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票据,也必须由采购中心先审核,最后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这种符合性是以制度的出台为先决条件的,严格按制度办事,约束采购中心必须按照既定方针铁面无私地审查。一旦监管部门发现先期审核不符合要求,要坚决拒绝并予退回。

    当然双方若存在不同意见可以进行沟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沟通不是协调腐败,而是针对程序的理解与法律的掌握分寸问题而进行的沟通。

    非正规报账项目要备案 对于非正规报账项目要实行备案制。对于应该进行政府采购而不进行的,要拒绝票据审核;对于“先斩后奏”的要延期票据审核,时间可以是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这样就在无形中给报销人的心理造成强大压力,让其时刻记住由于自己的不规范行为给政府采购带来的负面影响,以促使其规范行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即使拖延的期限到了,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由采购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书面的“情况说明”上承认错误,承诺下不为例,并签字盖章,由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一审与终审后列入非正规保障项目档案,并报纪委备案。

    这种备案不应是空洞的纸张存放,而是要设立定期公布机制,把不规范的行为在阳光下进行曝晒。纪委对于屡次出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查处,让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违规陈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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