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下]
发布日期:2006-09-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

    (五)询价采购信息发布率不高。各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信息一般会在全国性或者省级媒体上发布,而询价采购由于其特殊的适用条件(如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供应商一般来源于本地市场,也只有本地区的供应商才能满足在一、二天时间内就发标开标的项目需求。对此,有些集中采购机构就懒得发布招标信息,更不要说中标公告了。当然询价信息发布率不高的问题要具体分析:一是招标时间太短,发布信息也失去了意义;二是采购中心电话通知本地市场所有供应商参与投标,达到了公平的效果,不存在信息闭塞情况;三是网站未建立,发布渠道选择困难,发到省级、国家级媒体上登出其实是浪费信息资源;四是信息发布追求快速,而有的网络信息员工作不负责,时间观念差,不能及时发布信息;五是由于种种原因,采购人对中标项目配置改动严重,采购机构疲于应付,也会耽误中标信息发布。应该说上述几点原因中,采购机构没有自己的网站是最大的问题,随着行政局领导重视程度的提高,眼界的开阔,这种状况应该会有所改变。
  
    (六)合同鉴证工作出现真空。考核办法第7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合同鉴证工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法律条款与上述考核内容稍有出入,但由集中采购机构鉴证合同也是十分明智之举:首先可以督促供需双方及时签订合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缩短档案收集时间;其次是义务所在。集中采购机构主持合同的签订,可以检验合同内容与标书及投标文件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阻止供需双方的寻租行为,也为采购人报帐提供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有效证据。而目前考核的现状是,有相当一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放任供需双方签定合同行为,让其自由行事,甚至签订合同文本事先也不过目,仅在报帐撰写付款申请时,才匆匆地核对合同条款,不能事先把关,遇到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及承诺有出入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门。
  
    (七)在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及后期服务方面存在不足。大多数零星询价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己处理,这样做一方面是出于方便工作的考虑,由于诸如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量多,中标供应商多,配置相对固定,而采购机构人手有限,不能投入繁琐的验收工作;另一方面出于采购效率与协调机制的考虑,采购人验收更方便。目前有一种倾向,经过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也一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出现了一些弊端,供需双方利益寻租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然而采购法规定验收权在于采购人,或者由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验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租现象,不能排除供需双方的“合作”行为。多方参与验收是有好处的,对于一些大型项目最好有专业机构验收,可以探讨成立专门负责验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该说其参与验收是最适合的,能把寻租行为降到最低点,关于此类机构建立的问题,目前还停留在理论层面,有待进入实践阶段,发展壮大。后期服务主要是针对采购人与供应商的一些事务纠纷问题。目前采购机构尚未设立专门机构处理事务纠纷问题,仅是按排一、二个人随机临事应付而已,缺乏处理纠纷能力与措施及必要的制度保障,这方面是采购机构的失误,随着采购人与供应商维权意识、个性意识的增强,采购事务纠纷方面的问题会以不同方式、不同的程度反复出现,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此方面早作安排,及早储备人力资源,为应付此类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八)内部制度与准确执行之间存在矛盾。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严重影响着内部制度的准确执行。诸如行政领导干涉采购中心进人指标,对人员待遇与隶属关系问题不闻不问,财政允许的临时工待遇与实际待遇存在较大差距,工作人员心态极端不稳、阴晴不定,工作失误或不到位情况频频发生,与规章制度的要求严重冲突。针对以上诸多矛盾,领导却睁一眼闭一眼,“似睡非睡”把众多的矛盾与问题抛给集中采购机构,使其没有精力谋求发展大计。人员性质复杂,公务员、事业编制、特殊临时工、临时工、交织一堂,领导在敷衍他的任期,采购机构只能风雨飘摇了,制度、党组的决定、领导的话有可能会因势因时因地而变化。在这种混乱的形势下,个人想把事情做好是很难的,必须忍辱负重,勉力前行。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是精兵强将的聚集地,是心地开阔、心态平稳者的工作场所,大家要做到劲往一块使,相互搭台与补台,而一旦成为尔虞我诈、敏感脆弱,“腥风血雨”的场所,怎能保证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府采购制度顺利进行呢?谁能真正地为集中采购机构解套,清淤除脓呢?
  
    (九)监管部门以建议方式传达考核结果,无形中削弱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回避了主要矛盾。从两次考核的情况来看,考核部门都向当地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给被考核机构反馈材料,提出整改建议,向省财政厅反馈时要顾及当地政府形象,有所保留,也是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表现。考核工作没有强制权,就失去了权威性,一旦对集中采购机构无约束力,这样的考核只能沦为形式与过场。考核工作要能促进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否则考核将一无是处,同时考核要带着矛盾、带着问题去,不能回避主要矛盾,考核者本身还要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作出了表率,为被监管者创造顺畅的政策法规与舆论氛围,因地制宜制定考核规则,敢于直面当地采购机制不顺的情况。例如对影响政府采购市场正常发育的招投标市场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就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放纵与回避,财政部门要承担起理顺政府采购政策环境的重任,要向当地领导呈送材料,以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抵制法盲的瞎指挥行为,真正走上以考核促机构建设的良性轨道上来。
  
    (十)考核工作蜻蜓点水,不能深入进去。目前的考核程序是,先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纪委、审计、财政等相关人员组成,听取集中采购机构汇报,对照考核表格逐项解释,浏览相关资料,检查档案、供应商库管理、制度文本及上墙情况,发放表格自评,邀请采购人与供应商代表座谈、打分。由于几个部门平时十分熟悉,碍于面子与人情,检查工作不能深入进去,看档案也仅是象征性地翻阅,跨年度的检查一般是先紧后松,真正影响采购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往往被忽略掉。(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