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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依法维权才是可行之道
发布日期:2011-03-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19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和诉讼行为,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认为---只有依法维权才是可行之道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质疑、投诉乃至诉讼案例并不少见。作为质疑、投诉和诉讼提起方的供应商总有自己的诉求,但在有些案例中供应商的目的表现得很“另类”。
      案例■■■
      不良的诉讼动机

       案例1:某家具项目进程中,供应商将监管部门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休庭期间,该供应商明确表示,告监管部门的目的就是为了搞臭其在这个项目中的竞争对手。

      案例2:供应商就某软件系统采购项目将监管部门诉至法庭。在法庭上,供应商提出可以调解,但条件是监管部门要为其出具产品质量好的证明,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保证其优先中标。

     案例3:供应商就某土肥采购项目针对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供应商在法庭答辩后主动找到监管部门,提出诉讼的目的是通过监管部门给另一供应商施压,让该供应商与其继续合作。

      分析■■■
      如何认定恶意投诉行为

     这3起案例有一个共性的特点,即供应商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目的都带有不正当性,要么是排斥竞争对手,要么是威胁监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分析认为,这类案件都属于恶意诉讼范畴。

     政府采购投诉和诉讼案件林林总总,如何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恶意?吴小明认为,实践中,恶意投诉可以界定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明知自己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却把投诉作为侵犯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手段,从而不正当地行使《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投诉权利。因此,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投诉,既需看到恶意投诉行为的表现形式,更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在行为表现方面,供应商滥诉、恶意投诉的典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供应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进行投诉。二是供应商在被明确告知法定救济方式和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执意采取其他途径扩大影响、故意炒作或制造事端,向投诉处理部门施压。三是供应商提起投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理由。四是供应商提起投诉后,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五是假冒其他供应商名义进行投诉。 

      而供应商恶意投诉的主观状态,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供应商主观上明知自己没有正当的理由和依据提起投诉,或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或误解,经监管部门解释说明后仍然坚持投诉。二是供应商违反投诉处理制度初衷,出于损害别人利益或谋取不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提起投诉,如意图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故意扰乱政府采购秩序、发泄自身未能中标的不满情绪、借机炒作扩大自身影响、试图通过投诉达到其他商业目的等。

     吴小明分析说,恶意投诉和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竞争日益激烈,采购结果直接关系到供应商切身利益甚至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地域内的业务,供应商在未能实现自身利益目的的情况下,意图通过投诉作最后的努力。此外,立法和执法对供应商恶意投诉缺乏有效规制,部分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供应商恶意投诉成本低、无须为其行为承担其他不利后果等,也是恶意投诉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支招■■■
     供应商如何正当维权

     吴小明表示,《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主体必须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维权方式也是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先质疑,再投诉,投诉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此外,供应商不能过度维权甚至恶意质疑、投诉和诉讼。”吴小明强调道,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商的不良行为的投诉和诉讼,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为准绳,要自觉分清责任,诚实守信,要做到内容真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而不能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切忌乱投诉、瞎告状,只有依法维权才是可行之道。(文字采写  梁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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