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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选报价被废标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日期:2006-09-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1

    “谁让你提供两个报价了?”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理直气壮。
 
    “那你们也没规定不接收两个报价的投标文件;法律也没规定不可以。”投标供应商满是委屈。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这场质疑引起的“争端”终因没法达成共识而上升到了投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究竟有什么解不开的结呢?

    据了解,不久前,受有关单位委托,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网络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家供应商参与了这次角逐。开标时,北京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个报价而被当场作无效标处理。该公司不服,当场就与招标公司“理论”起来,后在公证人员的劝说下,该公司不满地离开了开标现场。第二天,到招标公司进行质疑……

    报价是否可选应明确

    据投诉人北京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介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进行评标,“谁都知道,综合评分法评标,质量有时并不是关键,报价低也不一定能中标”,而他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说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没规定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个报价”,招标文件也没规定只接受“惟一报价”,“于是我们就在投标一览表中,报了两个价以提高命中率,没想到‘竹篮打水一场空’,一开标就被废了。”

    “不接收两个报价,应该提前说清楚啊,招标文件中作了禁止性规定,我们还会那样吗?参与政府采购,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弱者,我们能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吗?除非我们对此次投标完全就没有信心。”面对投诉人愤怒却有理的言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陷入了沉思……

    业内专家提醒,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投标时只能提供一个报价”,所以供应商提供不提供都不能作“无效标处理”,“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多上一笔——只接受惟一报价,不接受可变、可选择报价。”

    子公司用母公司资质却过关

    在此次投诉处理调查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在此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软件园有限公司使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参与投标,并成为了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对××软件园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是否合法问题,管理部门请示了相关部门,得到了明确答复——“获证单位的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单独申请符合自己能力的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或转让给子公司使用。按照规定,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给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软件园有限公司”。
 
    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并没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之规定,对××软件园有限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显然违反了法律。

    最终,“争端”以招标公司被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平息,投诉人的不满得到了化解,但留给业内人士的思考却没因此而消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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