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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李利君:政府应真正承担起“业主”责任
发布日期:2011-03-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6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在全国政协民盟中央小组讨论会上表示:“政府工程投资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政府应当为纳税人的利益真正承担起‘业主’的责任。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力度,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构建起政府建设工程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
    改革“业主”制度和监管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工程建设中,挤占、挪用工程资金,质量安全事故频发,领导干部插手工程、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李利君分析说,根据市场原则和国际惯例,工程项目中的“业主”应当为项目实际出资人和风险承担人。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工程建设单位通常只是项目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而非项目出资人和风险承担人,却被赋予了诸多“业主”的权利,如主持招标等。“这种有权无责的状况,使得他们不可能像真正的‘业主’一样去关注政府工程中每一分钱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反之还可能借助其便利地位,与承包商串通一气,导致一些政府工程质量低并出现商业贿赂等问题。”
    在李利君看来,我国政府工程监管职责由行业或相关主管机构承担存在弊端。“既行使建设市场监管职能,又负责政府项目组织实施,无异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部门监管与‘业主’责任角色混淆不清,也令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管之外。”
    “政府工程项目的‘业主’制度需要改革。”李利君认为,“应当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实行政府工程‘业主’委托制,如建立公开招募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业主’委托法人、推行代建制、委托风险担保制度等,使‘业主’委托人能有保障地独立行使权利承担风险,进而实现政府工程‘业主’责任的真正到位。”
     “  此外,要实现审批与监管分离,监管与实施分离,实施与使用分离,彻底解决共同监督、职责不清等问题。”李利君建议,改革政府工程的监管制度,整合监管资源,如整合部门招投标监管和行政稽查机构,建立集中监管机制、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库、工程专家评审和咨询评估制度等。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督手段
      李利君说,我国虽针对规范工程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却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程法制建设的要求具有一定差距。她举例说,根据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采购或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回避制,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由政府集中组织采购招标的模式,但招标投标法却规定政府工程可由“业主”自主或参与组织工程招投标,明显涉及利益冲突。此外,现有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惩处较为粗放,如对工程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界定,对查纠执法主体的责任规定不明,“一些地方因利益驱动或认识偏差,对发现的问题查而不处,或者以整改代替处罚,以罚款代替法纪责任追究,致使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对此,李利君呼吁,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对现行涉及规范政府工程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建议设立政府工程采购法规协调机制,解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冲突问题,将两法统一为“政府采购法”,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好其他配套法规。
    李利君说,政府工程建设全过程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包括政府工程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网络平台,加大人大、媒体和民众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过程的监督。
    此外,李利君认为,在政府工程建设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应当严肃查处利用职权插手政府工程谋取私利的各类腐败案件。“建立政府工程廉政档案、工程建设向监察机关预报以及竣工后书面报告工程建设廉政情况等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及时查究工程领域贿赂的机制,如建立工程事项领导干部回避制、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和案件查处责任制等。”

来源:中国招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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