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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指导意见:新建小区必须建社区医院
发布日期:2006-08-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8

     近日,卫生部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街道人口达到3万至10万的,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而新建的小区,则必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据悉,社区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同时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如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人员配置上,卫生部表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作者:魏铭言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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