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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中要防止供应商“假摔”
发布日期:2006-08-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

    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方式的有益补充,但由于非招标方式的信息公开力度不够,规范操作程序尚有待改进,以致于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陪标等“假摔”现象,采购人、代理机构等引起高度重视。

    一、并不高明的“假摔”

    某日,一单位对一套硬件防火墙系统进行询价,品牌定为“超众”(化名),采购预算为8万元,询价如期进行,在询价截止时间前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参加,主持人宣布询价活动开始,采购人代表重申了项目配置、质量要求、服务、付款方式等有关要求,有供应商提出此次采购的防火墙已被控货,价格下不来,正常成本仅为5万元左右,但是他们打听的价格却在10元以上,供应商进行入报价阶段,突然室内固定电话玲声大作,对方称“我是A公司,想参加贵单位的这次询价”,采购方感到很奇怪,并未向A公司发出询价邀请,为何不请自到。不速之客”A为何消息灵通,是受人指使,还是另有所图?采购方感到可能有“问题”,决定暂停询价,待后再通知。

    询价刚刚停止,自称是“超众”厂家的供应商B已找上门来,请求采购其产品,价格好“商量”,原来B在后台操控着此次询价活动,指使A其来“陪标”,凑足数量,防止不达三家,可见B对政府采购还挺有“研究”。想不到向A发出询价邀请的竟是B,荒唐之极。采购人称“超众”防火墙的价格居高不下,我们准备采取多品牌询价方式,“超众”可以参与。

    以上案例在政府采购中并不鲜见,定牌采购、信息封锁、邀请对象过少是“不速之客”出现的真正原因,也是“假摔”的症结所在。

    一是定牌采购现象十分普遍。指定品牌采购,供应商有一种非买不可的感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成为其操控市场的惯用手法,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虚假性”,并未形成品牌之间的实质对抗,采购人难以享受到低价优惠,定牌采购中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仍然有巨额利润空间。二是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过窄。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非招标采购信息,很多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 “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三是邀请的供应商数量偏少。法律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有些采购单位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大,被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询价供应商数量少,导致竞争不够激烈,使询价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如何防止供应商“假摔”

    面对非招标采购中的“假摔”决不能贸然行事,断然拒绝、随意准入均不可取,询价小组可决定暂时停止询价,深入反思询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做得很到位,并认真地展开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慎重处理。如遇到“木偶型”“不速之客”,纯粹为“陪标”而来,询价采购方必须中止询价,报监管部门处理。如遇到“消息迟滞型”“不速之客”,在排除“陪标”可能后,若询价截止时间未到,可根据具体情况让其参加;若询价截止时间已到,则不得参加。

    第一,最大程度地公开采购信息。参照公开招标做法,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非招标项目,其采购信息也应在省级、中央级媒体上发布,最起码应当在地级市的党报、采购网、电视台发布,扩大信息的知晓率,信息发布要保证时效性,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采购结果也应及时公布。通过公开信息从源头上减少“假摔”现象的出现。

    第二,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供应商的确定要由谈判或询价等采购小组集体确定。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供应商数量不能仅满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到采购活动中来,以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推行网上竞价、传真报价等多种方式,让路途较远不便亲来现场的供应商也能参加采购活动。

    第三,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并非要拘泥于“三家以上”。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发出邀请的供应商达三家以上即可,前来参加并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并非要人为硬性地达到三家,但是起码要达到两家以上,非招标采购由于项目一般较小往往让大牌供应商提不起兴趣,如果非得要达三家,询价极可能陷入“僵局”,重要的是要形成竞争,而非在供应商数量上斤斤计较。

    第四,不得定牌采购。指定品牌是非招标采购中的最大弊病,并由此带来操控市场价格和货源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在非招标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将沉重打击陪询串标行为,让“假摔”绝迹于非招标采购活动,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

    第五,不单纯以价格取舍供应商。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谁价格低谁成交,供应商在恶性的“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过低的价格是以牺牲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为条件的,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应理性地对待价格问题。不可否认,价格是采购的关键因素,但绝非惟一因素,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上要综合评审比较价格、技术性指标和售后服务等,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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