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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发布日期:2006-08-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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