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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看好“自家田”
发布日期:2006-08-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7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水平良莠不齐,为了使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更具公正性,我们最近淘汰了一部分专家,正着手再征集新专家……”不禁疑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应由财政部门也就是监管部门来做,怎么该地是集中采购机构来做?

    原来,该地集中采购机构依然设在财政局,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既操作又监管。在外界的压力下,半年前该财政局又设立了政府采购处,但是集中采购机构依然在财政局,在操作的同时,同时有着不少的管理职能,比如说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明显属于集中采购机构越位,监管部门缺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该地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解释:“因为我们是刚成立的部门,对工作不是很熟悉,熟悉后,再接手过来做。”监管人员对自身的缺位竟能如此“镇定自若”,令人惊诧。

    从管理评审专家的话题讲,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实行“管用分离”的办法。试想,如果集中采购在“用”的同时,也在“管”,这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会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正性有一定的影响。而监管人员本可以在学习锻炼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又怎能随意地对本属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撒手?

    规范化建设一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命题。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改革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要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需要解决“管采不分”的问题。即便因为种种原因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同隶属于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的职责也要分清,监管部门既不能越俎代庖做操作部门的事情,也不能随意缺位不去监管,而应该准确定位,依法监管。

    强调规范,一定要从自身做起。 

    诚如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调研员王绍双所说:“越位和缺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最大危害,是扭曲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最终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当然,我们承认改革需要耐心和时间,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但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如果能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不越位,缺位的要补位,更能促使政府采购工作更有序地进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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