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质疑答复时间落款不对也会受罚
发布日期:2011-0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36
  2010年12月29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电梯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Q公司所投电梯的技术规格根本就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何成为中标供应商?”2011年1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此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Q公司的报价最低,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技术规格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
  2011年1月11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此次采购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Q公司所投电梯的技术规格根本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代理机构却以‘评标委员会认为能满足’为理由答复,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也不规范,我公司是在2011年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时的落款却是2010年1月7日……”
  据了解,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通过调查发现Q公司投标文件中描述的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实存在差距,但招标文件并未将这些“偏离”列为实质性负偏离。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判定没有问题。调查中,财政部门也未发现暗箱操作的痕迹。
  到此,有人或许会认为,A公司的投诉应当不会对采购代理机构造成什么影响了吧。但结果却是社会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都受到了处罚,导致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于质疑答复函中的“落款日期”。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认为,从落款的日期来看,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欠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连最基本的时间观念都没有,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他们或许下一次还会犯同样的错误。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