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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汉阳:两法都有缺陷 都应该修改
发布日期:2011-02-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04

   1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了“2011政府采购专家新年座谈会”,与会专家就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探讨。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 吕汉阳  摄影/万玉涛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两个部门、两套体系的矛盾。如果是同一个部门主导,两法之间不会有矛盾。客观上来讲,对《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而言,它们都有属于自己的历史局限性。
  《招标投标法》确切地讲应该表述为“工程招标投标法”。尽管《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不难发现,该法通篇围绕着工程招投标来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该法通篇实际都是围绕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集中采购活动来进行规范,实际上是一部“政府集中采购法”。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如何执行?在《政府采购法》中基本没有涉及。
  因此,由于历史的问题,这两部法都亟须修订。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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