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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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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学会对样品提要求
发布日期:2011-0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13
  案例回放
  日前,A市行政学院采购办公家具项目定标后,在A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建议下,采购人将样品家具拖回封存,结果供应商供货后验收时却发现,家具所用的五金配件与样品所用品牌不一致,虽然外表很相似,但实际价格、品质却相差很多。采购人因此拒绝验收、付款,供应商自知理亏只能无条件返工。
  案例点评
  众所周知,在一些仅凭书面投标文件无法准确衡量和评价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真实档次和水平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往往要求投标供应商现场提供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样品的差异能扭转局势并决定整个项目的最终结果。因此,样品对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笔者认为,采购人要学会对样品提要求。作为政府采购产品的最终使用者--采购人,对样品的好坏最具发言权。也正因如此,采购人应该学会对政府采购的样品提出要求。
  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如下现象,原本在招标文件上清清楚楚地要求样品尽可能地与最终产品一致,但最终供货时的产品却与样品差距很大。供应商还常常以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最终产品品质要与样品品质一致的理由来搪塞,导致验收环节发生纠纷,影响了正常工作,上述案例中的采购人就是吃了这个亏。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邓建成认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采购人应当在事前明确要求供应商实际供货的品质必须不低于样品品质,并约定出现问题时的相应处罚措施。
  与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封存。在定标之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封存,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留待以后实际供货时进行比对,作为验收的依据。
  笔者认为,由于《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合同法》,因此处理结果要结合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与此同时,专家提醒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者要注意政府采购样品的接受和看管工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样品应当设定专门场所和接受人员,并留存接受记录和样品标识,便于投标供应商递交、保存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此外,根据样品的不同,招标文件可以进行专门接受、评议、退还等详细规定,便于招标流程的规范操作。
  相关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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