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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深圳政采条例今年拟提交审议
发布日期:2011-0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3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报道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被列为拟新提交审议的立法项目。

    根据《草案》,2011年深圳市的立法计划有84项,其中拟新提交审议的项目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等18项。据悉,拟新提交审议的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实践中需要的项目。今年,该市人大常委会预计审议通过8项-10项法规。

    据深圳市法制办相关人员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已开展8年。2010年年初,该项修订工作重新启动,深圳市法制办牵头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展开多轮修订和会议研讨,向政府机关、部分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书面征求意见,于2010年12月初形成《条例》修订稿,并进入深圳市法制办的审核程序。据了解,目前《条例》修订稿已经通过深圳市法制办办会讨论。据该人员介绍,办会讨论是该市法制办的内部审查程序,下一步该市法制办将针对办会讨论意见进行协调后提交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在通过后以政府议案的形式提交深圳市人大进行三审。

    据了解,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廉洁、效率、质量等3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原则和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新增采购标准的制定、进一步规范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细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而言,《条例》修订稿增加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不仅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禁止性行为、回避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明确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制定实施包括政府采购配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标准。同时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补充规定了质疑和投诉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健全了监督检查的各项机制,重新梳理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的条款也由原来的57条扩充到了143条。

    据悉,《条例》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个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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