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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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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评审制度的良方
发布日期:2011-02-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06
  采用专家评审制确定采购结果,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的权宜之计,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必须结合实际,探索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决策方式予以完善补充。
  目前情况下,虽然政府采购项目品目繁多,但从项目执行性质来看,可以将政府采购项目分成两种,一种是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如IT设备、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另一种是特殊类政府采购项目,如应急救援装备、专用软件、系统工程等。
  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基本属于市场比较成熟的产品,这类产品的技术规格确定、现货充足,为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也相等。对于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每次都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评审,不仅人力、物力成本高,不利于节约财政性资金,而且由于评审简单,在评审中只须对几个关键的技术参数作符合性比对即可,评审技术含量不高,专家都是重复劳动,意义不大。对这种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可以利用现代电子化办公优势,利用现代互联网办公的开放性,将这类项目上网运作,放到网上,设计网上信息公示、网上运作时限、网上技术需求对比、网上结果确认等程序,做好规定动作,这样不仅能比较理想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操作,而且保证效益,同时节约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这应该是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优选方式,对扩大采购规模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都在这种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和进展,但由于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运作标准,导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这方面做法不一,不能合力推动这种既方便快捷又公开规范的方式。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统筹,当务之急是出台全国统一的网上运行规范,制定配套的运作办法。
  特殊类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技术需求复杂,用户专业化要求高,性质特殊。对这类政府采购项目,在技术和商务条款上进行严格把关,发挥专家评审的作用,避免倾向性就非常重要。执行中,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和供应商资格要求可先网上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供应商质疑,可进入下一步执行程序,正式发出采购文件;有质疑的话,可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对方案进一步完善。
  对于这类项目的评审,可以考虑建立专家常任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用公开招录方式,向社会征集适合这类项目评审的一定的数量专家,在严格规定专家水平、所尽义务和所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增强激励机制,同时更重要的是建立严厉的纪检监察约束机制,在评审中发现专家有严重问题时,除对专家除名外还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立采购官员制也是好办法。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界定为采购官员,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直接对政府采购项目负责,内部建立以专业咨询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为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专家只作为项目评审的技术把关者,对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确定,以保证方案科学、合理、公正,由采购官员在确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管理。采用这种方式,对采购官员赋予直接采购的权力和对采购合同、供应商进行管理的权力,责任主体明确,但前提是要提高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以胜任政府采购执行的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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