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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围标串标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发布日期:2006-08-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5

    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最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 投标的少 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 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业内人士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元。

    只有惟一一个满足采购需求 多数投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

    认定尴尬

    业内专家指出,从以上表现虽然可以推测其围标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

    “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供应商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如是说。业内人士称,为了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每个投标项目投标商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后审方式选择不低于7家投标商”的规定,客观上也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留下了围标、串标的隐患。如一些承包商跟踪到采购人的建设项目,便会与采购人联络感情。

    当招标公告发出后,该承包商便立即以不同的名义,与当地所有符合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合作的方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地架起了由当地几个较大的建设承包商联合控制整个项目的局面,打下围标基础。接着,该承包商通过不法途径,了解到专家评委的组成情况后,种种利诱要求评委在资格预审、后审时,按事先约定评选出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

    如果预审时出现一两家不是事先约定的围标施工企业入围,在评标前他们就要求评委,在中标标准上下工夫,以采购人标底与7家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加权数为评标标底,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小组将中标标准定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策划围标的承包商就会尽量将入围的少数非嫡系投标商买断,从而形成围标。

    类似此种操作,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围标串标,只有当围标串标的供应商之间关系破离时,真相才会曝光。

    究其因:
    出现绝非偶然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而今,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为什么?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

    再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

    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串通不成都不会受罚,发现串标,则受罚的只是中标者。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 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违规成本过低

    “围标串标不仅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但现行法律的量刑却太轻了。”业内专家指出,《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实践中,有的采购项目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串标所得的巨大利润相比绝对堪称“一本万利”,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多头监管权责难明

    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看来,投标人也是弱势群体,而他们的弱势又常常是通过采购人的强势反映出来的,“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常常会通过采购人去避开集中采购机构,转向委托中介去组织操作,为其更好地围标串标提供可能。” 而目前,对采购人的处罚却十分鲜见。另外,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采购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大环境中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如出现过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邓东亮无奈地说。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据业内专家介绍,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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