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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红线”应调整
发布日期:2011-02-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93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目前,政府采购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但从实践操作情况来看,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设置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交纳依据设置有待改进。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把交纳的依据规定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因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足而废标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依据规定为采购项目预算,使投标供应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因为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前并没有公布采购项目预算。试想,没有公布采购项目预算,如何按采购项目预算标准交纳呢?
   二是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标准设置偏低。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按照这一规定,不妨测算一下,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最高只交纳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少、金额小,供应商参加投标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也就少。如此一来,即使供应商违规,付出的投标保证金损失也不会太大。
   三是不同法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交纳依据和标准难以衔接。有些采购项目,如纳入政府采购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电梯、空调、铝合金门窗、管道、强(弱)电招标投标,既适用《招标投标法》,又适用《政府采购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来说,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依据和标准就很难把握。
   一般而言,投标保证金交纳依据和最高限额标准的设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体现招标投标的严肃性,避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任意性。二要对弃标的供应商进行经济制裁,促其不要随意放弃中标。三要供应商中标后无故弃标,要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第二次招标投标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偿。投标保证金的设置,应当在考虑供应商利益的同时,兼顾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利益,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而改变投标保证金交纳标准。四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遵循有关原则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依据及最高限额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采购单位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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