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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1-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30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而告知和要求性的书面性材料。招标文件的作用在于阐明招标标的物的性质,通报招标活动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并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002年11月,建设部组织制订和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该文本虽然不是“统一文本”,但由于其构成规范,内容全面,用词严谨,实用性强,所以在近年来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中被广泛应用。同时,各地也都根据本区域内工程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进行了细节上的修订,重点多集中在投标须知、评标规程及评标方法、投标文件格式等方面,修订文本的实用性进一步提高。 
  招标文件做为“为进行投标工作而告知和要求性的书面性材料”,必须能够实现“阐明招标标的物的性质,通报招标活动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并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的功能,因此无论对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怎样的具体修订,文件中都必须明确招投标活动中的阶段性、关键性问题,使之能够切实指导交易活动,杜绝交易分歧,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开展。 
  归纳起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即须告诉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本招标文件由哪些内容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取得具体的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根据文件目录,检查招标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自己全面理解招投标要求。 
  二、投标文件的构成 
  就是让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知道:本次投标必须提交哪些内容。89号令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我省投标人则应根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复印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图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组成情况; 
  (六)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根据规定,投标人应当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等原件带到开标现场,以备核查。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以下具体要求:一是分册要求。投标文件一般应按“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分册,或根据要求将商务与技术部分合为一册;同时投标文件一般要求一份“正本”和规定数量的“副本”,正本、副本应在封面右上角明显标出“正本”或“副本”字样。二是装订要求。具体规定如:不得采用硬壳封面装帧,所有涉及投标人的与本次投标无关的宣传材料、广告等内容,不得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等等。三是印刷要求。如投标文件应双面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等。也可以进一步规定印刷的字体、字号。四是内容要求。如投标文件应内容齐全并编制目录,正文部分按自然顺序编制页码,目录页码指示须与正文页码对应等。五是修改要求。投标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章。六是签署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按规定的形式进行签署。投标人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五、标底及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 
  根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依据企业定额或者参照我省有关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定额,其价格或者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但合同有效期以外的除外。招标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或者工料单价法报价的,一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二类甲取费标准,二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三类甲取费标准。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按建筑业企业持有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标准计取,不列入标底或者投标报价,中标后按照核定类别对应费率计入工程造价。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非竞争性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标准列入投标报价,并计入合同总价。 
  上述规定明白而具体,适用于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便于统一预算编制口径,减少价格分歧,提高工程结算效率。 
  六、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要求 
  根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工作的惯例,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应明确以下要求: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2)工程名称;(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除了上述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另外,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不表明投标人身份的“密封”标识章。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应当对其造成的后果给予明确。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开标现场发现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七、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8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退还方式。如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后,要求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交纳;凭保证金收据投标;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无息退还等等。另一方面要明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理由。如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的;或投标人提供不实资料以谋取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等等。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事项 
  8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一规定,无论是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要求,还是招标人的修改事项,都应当在“投标须知”中给予明确和规定。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按投标邀请函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寄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有约束力。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上述每一个投标人等等。 
  九、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要求 
  89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在“投标须知”中对有关修改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对有关澄清事项也应给予明确。如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按照规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法定代表入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另外,各地如果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有其它特别的要求,也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要认真安排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项目经理证书等,否则可能造成投标被拒。 
  对于上述问题的明确和规定,集中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各章节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加粗文字、下划线或变更字体等方式突出显示,以引起投标人的特别注意,从而保证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投标行为,从而减少或杜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不必要争议和分歧。

    来源:甘肃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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