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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应对供应商“授权证书”
发布日期:2006-08-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9

    前几天,有位同志撰文否定了“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准入的“前置条件”,把“授权证书”视为“洪水猛兽”,串标围标的“罪魁祸首”,本人认为欠妥,浅谈个人看法。

    “授权证书”的必要性

    从“授权证书”本义看,就政府采购而言,“授权证书”是货物制造商授予经销商该类货物经销代理权的书面证明。政府采购是批量采购,对货物需求量大,如果供应商满足采购项目的需求,完全能实现采购对象的生产、销售、供货“一条龙”式服务,也就没有授权的必要,可不出具“授权证书”。如果供应商不能充分满足采购货物的生产、供货等条件,才有必要出具制造商的“授权证书”,来证明满足采购需求的供货能力和实施要求,否则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不能正常供货,不仅严重影响采购项目有效实施,妨碍采购人工作,而且有损政府采购形象,难以保证采购质量和效果。

    从采购人角度看,由于批量采购,需求量大,为防范未来实施采购项目的风险,保证工作的正常需要,充分满足采购需求,若供应商不能独自完成采购项目的实施,将“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资格准入的前置条件,就成为必要,防患于未然,以确保供应商按时足量地供货,保证合同有效履行,达到供求共赢。

    从采购项目的现实情况看,采购项目通常是复合型的,大批量的,规模大,有多个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对我国供应商来说,大多是中小企业,受自身经营规模限制,不可能囊括所有采购对象,有很多供应商或只生产供货不销售,充分利用经销商的销售资源,一门心思研发生产,或只负责销货及售后服务不生产公共产品,不是“大而全”或“小而全”,市场分工的不同决定了供应商经营活动的定位,通常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采购项目。尤其对于经销商而言,以制造商的“授权证书”来证明自己供货能力,为日后顺利完成采购项目提供保障,显得尤为必要。

    “授权证书”的重要性

    “授权证书”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来看,供应商作为投标人,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竞争,应当具备一定的供货条件,有了“授权证书”,使自己身份更清楚,条件更完备,满足法定的资格要求。

    “授权证书”是供应商诚信投标的具体体现。“授权证书”表明供应商敢于自我“揭短”,展示了自己经销代理商身份,表明诚实守信的投标态度,有了制造商的“授权证书”能保障良好的履约供货能力,让采购人信得过,“心里踏实”。

    “授权证书”是采购项目有效实施的可靠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是为满足采购人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要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提出了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而供应商出具“授权证书”,就可以弥补了本身的不足,具有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要求,充分表明能保质保量完成采购项目。

    如何应对“授权证书”?

    采购人把好资格审查关。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求采购人必须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住供应商的“入门”关,马虎不得。有了“授权证书”不是万能的,把握一个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对象的“授权证书”只能是唯一的,严格把握项目授权和产品授权的界限,有效遏制对同一采购项目或同一产品的多个“授权证书”的现象,保证公平竞争。当然,没有“授权证书”也不是不能参加投标的,关键是要满足采购项目的需求,保证采购项目有效实施,既不能把“授权证书”当作门槛而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对合格的供应商要提供招标文件,又不能放任自流而让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一旦遇上什么疑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或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多请教,深入了解,善辨真假,准确认定,不留“后遗症”。

    制造商和经销商把好诚信关。大多数经销商都代理着某一种特定品牌产品的经销权,价格和货源受该品牌产品的制造商控制。一是诚信授权投标。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拿到制造商给出的针对特定采购项目的“授权证书”,应是唯一的,而不应有一个或多个。若多个同行业经销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明显失去公平竞争性,虽然在性质上不是串通合谋,实质上与经销商“围标”、“串标”没有什么分别,一方面同一品牌产品经销商之间形成梯级报价,使互相抬价变为事实,另一方面使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的初衷化为泡影。二是诚信履约。制造商和经销商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授权履约,保障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充分满足采购需求。否则只会“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因此双方只有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评标专家把好投标文件的评审关。一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各类资格证明,尤其是对“授权证书”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确保资格性审查的严肃性。二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强化评审手段,增强对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对不良投标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以提高政评标质量和效果。

    监管部门把好监督关。一是要强化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查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客观公正地对待“授权证书”,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开展公平竞争,防止采购人不负责任,资格审查设门槛或走过场的行为。二是加强评标现场的监督。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保证评标依法依规进行,杜绝供应商不良投标行为,真实地体现公正的评标原则。三是要强化履约验收管理,规范供应商的行为,促使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确保采购项目高效实施,保证采购人工作的正常需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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