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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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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招投标探讨(下)
发布日期:2006-08-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3

    3、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则以目录和限额的方式确定了国际招标的范围,CT等医疗器械被包含在目录范围以内。由于《政府采购法》配套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以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在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扶持。
   
    三、规范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几点建议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并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应覆盖采购工作的主要环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同采购人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得对抗法律法规,同时应避免出现盲区。
   
    2、统一配置设备标准 科学确定采购需求
   
    医疗器械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从国情发展,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思想,区分医院的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确定不同类型医疗器械的预算金额和配置标准。以此为基础,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深入细致地对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证,同步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广泛收集各类主流产品的信息,对有关参数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功能需求和主要技术参数,由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采购计划后,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供应商对于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回答,专家做出裁定,确保采购需求不带有倾向性。采购需求要避免制定过粗或过细的极端。
   
    3、合理设定评标办法
   
    医疗器械通常采用两种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趋势,医疗器械招投标更适合推广最低评标价法。为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避免信息不对称,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动态的产品信息库(包括技术和价格等信息),请权威专家事先对各类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等进行详细点评。在评标时,评委依托产品信息库,挑选出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产品计算评标价,由评标价最低的产品中标,如此能在技术和商务方面都有充分的依据和保障。
   
    4、抓审核定纪律防干扰 加强对评标的监控
   
    医疗器械项目评标工作的技术含量较高,评标工作既复杂又敏感,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控。第一,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初审,仔细核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产品型号。第二,严肃评标纪律,要求评委独立评标,严禁发表倾向性、排它性意见。第三,利用监控系统及手机信号屏蔽设备,防止评标工作受外界干扰,完整记录评标全过程。此外,还可以考虑邀请投标人所推选的代表列席评标会,监督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评标。
   
    5、建立备案公示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商品的重要特性是其具有社会公益性。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将中标或成交产品的详细配置、服务承诺以及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建立一个覆盖全国范围的产品信息库,将中标或成交产品的价格和详细资料录入数据库,供全国政府采购机构共享,防止不法供应商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董丽砚 佟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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