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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人员是决定政府采购效益之关键
发布日期:2006-08-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4

    “世界万物生长靠太阳”。那么,人世间的一切政治、经济、科研等活动都是由人来主宰(操纵)的,人是主宰一切的!同时更是决定着某项事业或某个领域等成败与否和效益(效率)的高低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是一样,采购中的以下“八大人员”便是决定采购效益(效率)高低和朝何方发展之关键!

    其一,就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负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的职能;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对执行和拟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审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等负有重大监管职责;3、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好坏,对于保证《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更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要确保监督管理部门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影响正常采购工作的开展;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还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是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方面是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方面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的专业技能。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既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加强监督和检查;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在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各当事人、供应商等人员实施监管和发现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以及不正常情况(现象)进行及时纠正;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使用好法律规定自己的权利和尽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并认真地规范好自己的言行!

    其二,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1、集中采购机构不得直接设置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更不准其直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一定要杜绝和制止集监管者与操作者于一身的现象(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与集中采购机构在管理体制上、运行机制上既要有联系,又要相对分离;3、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中有关商业活动的现象应当被坚决禁止,同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属于服务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事项;4、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人提供服务,这种委托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所以,任何人不得更改和违反,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5、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更不得有共同利益关系;6、集中采购机构中的人员,其任职条件和专业岗位技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得任职或上岗;6、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客观、公正和公开地履行好职责,尽好自己应尽的义务;7、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要做到:一是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二是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切实做到相互分离;8、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定期考核与培训,对经考核和培训不称职以及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要实行限期整改或待岗培训制度,如若经培训仍不称职和合格的,可待岗限期提高(发生活费),最终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调离和开除处理;9、对在集中采购机构中达不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不高、采购质量不优良和服务质量差的工作人员,可实行先期教育整改,提高思想认识;后期限期改正,如若仍是原样则可采取纪律和其他行政措施,直至开除留用和开除。

    其三,就是受委托代理采购机构的人员。1、按照《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选择代理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如果采购人决定将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从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委托采购机构,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2、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剥夺采购人应有的权利,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维护应有的自主权,同时保护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3、受委托的采购代理人,要在其受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4、受委托的这些代理采购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委托或委托给不具备资格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否则将除受到一定的处罚外,其委托协议可宣布无效;5、在办理委托协议时,要遵照相关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进行;6、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最终履约验收时,必须依得采购人的同意和另有委托验收协议书,方可按其授意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组织验收工作;7、采购人要对最后的供应商履约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8、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法》、采购规章和制度以及委托采购协议中的相关协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决不可超范围或超权限擅自采购和越权采购;9、采购结束后,需将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与开展采购活动有关的附件(材料等)一并送交采购人审核和备案。

    其四,就是代表需方主要角色在履行采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操纵人员。1、需方主体和具体操作(操纵)人员是直接与供应商(投标人等)打交道的人员,其一言一行和服务质量的好坏与遵纪守法程度的高低等都将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2、需方主体是依法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履行采购职能,同时这种职能也是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公共需要和为社会公共事业提供服务的商业性交易活动;3、需方主体的采购人,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但应当包括部门内设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4、代表着政府采购需方主体的采购人员,要切实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如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采购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书面建议,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5、采购人员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依法给予处分;6、采购人员(部门内设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也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在处理采购人员违反《采购法》、采购规章和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等时,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作出;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员处理时,只能向有关行政主管机构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而不能自行给予处分;9、代表采购需方主体的采购人员,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自觉遵纪守法的楷模,把政府采购工作搞得更好!

    其五,就是受采购人指定的采购验收人员。首先,《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即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特殊性)的采购项目还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同时规定了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是检验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不容省略或轻视;还规定了:一是采购人要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二是验收工作要由采购人来组织实施(这个程序是政府采购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最重要之环节);三是验收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采购人将采购事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代理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五是大型或者复杂(特殊性)的采购项目必须请专业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六是验收方要自觉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在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情况在验收书上如实作出详尽说明,并亲笔签字;七是验收方的人员要对自己所作出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了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其次,验收工作除由采购人指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和符合验收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权威人员等)的专业机构人员参加外,采购人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依法组织验收工作,并注意监督(审核)和观察参与验收人员的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不得搞假验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采购人还要预防和制止供应商的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行为,如若发现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除要被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外,还可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以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其六,就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人员。1、依照《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2、同时,也规定这既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力,更是其政府有关部门应尽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6、这里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并不排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之监督;7、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切实预防谁都监督、又谁都监督不到位的现象!

    其七,就是审计和监察机关的人员。1、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并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关;2、同时,《审计法》也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3、《采购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这种财政性资金支出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情况,必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4、审计机关人员也应当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也更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5、审计机关在开展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时必须依法履行好其职责,不得有“同谋共串”的现象发生,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6、审计机关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人为地设置障碍,否则,将依法、按规给予严处;8、依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对审计机关人员的依法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与协助,除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外,还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9、因此,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审计监督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等,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0、这里值得重视的是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实施审计和监督;11、监察机关要和审计机关紧密配合并通力协作,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12、同样,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责;13、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和相关各项法律制度(章程等)还仍然处于转轨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和配套,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可操作性的《采购法》配套细则还不明确),权力相对集中,采购资金额比较巨大,权与利的诱惑性很强,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行贿受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相互串通、吃回扣、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现象,从近几年的采购实践来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存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相关公职人员的行政监察,以便有效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14、所以,针对以上这些存在着的情况和问题,审计和监察机关的参与审计以及监察的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注意充分发挥其审计监督(监察)的作用,并能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时或正常的工作中外派自身业务精、素质好、道德风范高(总之,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较过硬的)审计和监察机关人员到政府采购机构中驻点审计监督(监察);15、各级审计、监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认真落实《采购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监察的范围,仅限于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审计监督(监察),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

    其八,就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社会(外部)监督人员。1、社会人员(老百姓、群众外部力量等)的监督,并非“杯水车薪”之作用,而在某种程度和一定意义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功效!2、这部分社会(外部)监督人员,也是政府采购“八大人员”中的重要人员之一,《采购法》赋予了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的权利;3、并且,社会(外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控告和检举(揭发);4、政府的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5、由于社会性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具有很广泛性,而且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应当充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以保证《采购法》的有效实施和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6、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和检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7、控告和检举(揭发)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8、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的控告和检举(揭发),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给予处理;9、在处理控告和检举(揭发)事项时,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检举(揭发)人;10、还得注意,政府的有关部门、机关在收到控告、检举(揭发)后,要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机关处理;11、负责处理控告、检举(揭发)的部门和机关人员,要为控告、检举(揭发)人做好保密工作,决不允许将控告、检举(揭发)人的名字告知被控告、检举(揭发)的当事人;否则,一经查实,将从重从严处理。12、相信社会(外部)力量的监督能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并必将发挥其越来越大和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功效!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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