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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的明天将何去何从?
发布日期:2006-08-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

    伴随着财政部31号部长令的出台,越来越多的社会中介机构被授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据此,很多人疑惑,既然法律规定了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那么审批通过的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将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他的存在对于具有行政职能的集中采购机构而言,是构成竞争还是起到一个补充的作用呢?如果其地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平等,这是否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相冲突呢?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会被取代吗?

    针对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色彩严重、人员素质不高、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等现象,一些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是多余的,不仅没有起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作用,反而其浓重的政治色彩也为廉政建设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没有起到促进作用。所以,更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取代集中采购机构将是大势所趋。

    但是也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设立的,是政府采购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石,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无异于自然采购的回归,所以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不可替代。究竟这两种看法哪种更站得住脚呢?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回顾一下《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种简单的定位致使许多地方将集中采购与社会中介机构划上了等号,造成了集中采购机构目前处在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许多地方已经开始撤销已设立的采购中心,将采购事宜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那么这些中介机构是否能够完成集中采购机构的使命呢?是否真的可以取代集中采购机构呢?

    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使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所以集中采购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法人,其代理的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市场采购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而社会中介机构是具有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不具有行政职能,也不受行政政策的约束,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在性质上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着本质的区别,无法成为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手段,更不能使政府通过对采购方向、数量、结构的控制来调控国家经济的发展。

    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项强制性条款决定了采购人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由此看来,集中采购机构的存在具有法律的效力。其地位是不会被社会中介机构所取代的

    但是这种中介机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中采购机构形成了竞争,有利于遏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扩大,刺激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的主动性,对于加快集中采购人员素质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采购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说社会中介机构的出现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体制完善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便是最大的收益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出现打破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垄断局面,使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体制在外力的推动下不断完善,进而体现政府采购的专业化和优越性。所以,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不仅不可取代,而且会在竞争中更加的牢固,集中采购机构的动力将远远大于压力,必将呈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来源:国匙网    作者:黄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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