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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急需的发展环境(上)
发布日期:2006-08-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3

    目前,我国的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覆盖面逐渐扩大,比起前些年招标的普及程度和招标代理业务量大有水涨船高之势。平心而论,招标市场升温是件好事,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分为二的。就招标市场而言,在肯定主流的前提下,无序竞争的问题也初露端倪。要想保证招标市场规范操作,有序竞争,就必须正视这个问题,下大力气把招标市场的环境治理好。搞好招标市场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决不是解决某个方面的问题就可以一蹴而就的。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解决好“四个规范”,即规范业主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投标人行为,规范政府相关部门行为。

    一、规范业主行为刻不容缓

    从招标的角度上看,所谓的业主就是指购买货物、发包工程项目或某一有目的业务活动的主人,即招标人。当前,业主自行招标的为数不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的也越来越多。从自招和业主委托代理招标两个方面存在问题概括起来:一是发布招标公告不遵守法定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从发表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大型复杂设备不少于50天。有的业主急于求成,以抢时间、快投入、创效益为名,根本不按法定开标有效期去办,将投标人的准备时间和编写投标文件时间压缩的很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时则屡屡施加“压力”,压缩时间,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无法参与投标。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造成工作忙乱,甚至违规操作;二是暗箱操作。有的业主在招标前就有明确意向,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生产设备特点或者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制订评标原则及打分办法,以确保“意中人”中标。为了掩人耳目,有的招标单位表面上还兴师动众对拟投标的单位组织现场考察,实际上早已“暗定终身”。三是抬高门槛,设置障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招标单位自行设定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对外地、外行业投标人加以限制,有的公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和排斥外地、外行业投标人的条款,明确规定给予本地、本行业范围内企业保护性鼓励性的优惠条款。还有的垄断性行业将内部采购机构换成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招牌,实际上所招项目全部是系统内项目。评标时评委不但由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人员组成,而且评标结果还由领导班子批准,评委会只是“摆设”,最终还是在“体内循环”,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当然列入系统内的“小金库”,这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一体化操作的招标,为业主随心所欲提供了极大方便。有的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有明显的倾向性,规定在本地获省级优质工程加分,获外省此类奖项不加分。如此地方保护主义,还美其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子排外崇内的作法无疑保证不了选择最优秀的中标人,实际上对本地经济的长远发展是有害的。三是索要“回扣”。有的业主向投标人要 “好处费”,要来的“好处费”进入私人腰包或进入单位的“小金库”;有的则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要中标服务费“分成”,看谁给的“分成”多就让谁来操作。还有的招标人本来资金不落实,却提前操作开“空头支票”,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迟迟不能执行。个别业主在招标方面违法违规现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要彻底消除这个问题,必须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虽然对业主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举措,但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明确做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招标行政监管部门应逐步加大对业主的招标行为进行规范的力度,使之中规中矩。同时,要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招标运行机制。

    二、规范投标人行为势在必行

    在招标市场上,投标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可以说没有大量投标人的积极参与就没有招标市场可言。招标与投标,从表面上看是我买你卖的关系,实际上从唯物辩证法角度看二者是对立的统一。没有招标,就无所谓投标,相反没有投标,招标也不可能存在,二者互为关联,缺一不可。对于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招投标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投标人对招标基本操作程序和投标要领掌握的越来越成熟。好多投标人把投标作为一门学问来研究,注重报价策略、争奖避罚策略、展示自己优势的策略等等。在国际招标操作中,一些国外投标人尤为重视与业主开展标前的技术交流,通过交流摸清业主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真实意图以便采取相应对策。国内企业的投标人在这方面与国外投标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笔者从一些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了解,目前,国内一些投标存在主要问题是有的投标人“虚假应标,得过且过”。本来自身生产能力不行,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投标文件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业主和评标委员会盲目信任,出现不良后果。如某招标代理机构为某化肥厂招标采购锅炉辅机,东北某厂家对此设备大部分不能生产,投标时却满口承诺,结果到交货期交不出货,影响了业主的项目按期投产运行,最后业主与投标人几乎对簿公堂。有的投标“一标双投,投机取巧”。本来一个投标人对项目投标时只能以一家身份参与,可是,有些比较“精明”的投标人不但自家投一份,而且改头换面又以另外一家名义投标,在报价上像“压宝”一样,一家报高点,一家报低点,期望“东方不亮西方亮”。如某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冬季取暖煤时,有一家煤炭供货商是两个煤炭销售点的“法人代表”,他为了有把握“中标”起见,以两家名义分别报价投标,结果被评委发现取缔。有的投标搞“资格挂靠,偷梁换柱”。比如,有个宾馆装璜工程招标要求具有二级资格以上才能参与投标,一家较小的装璜公司便活动一家二级以上资格的装璜公司请示临时授权代理其投标,“借壳生蛋”,还有的搞临时改制重组的游戏,算做某个有资格的大公司的分支机构,摇身一变便成为冠冕堂皇的投标人。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用中标后再加价的办法抢标。如某化纤厂的毛涤车间厂房建设进行招标,按平方米造价计算,标底应为1305万元,一家施工单位投标报价996万元,评委用相关定额验算了几次,得到的结论都是这个报价干不下来。那么,这家施工单位为何这样报价呢?他们在回答评委的疑问时,一本正经地说:“我们赔点是为了中标,如果施工干到中间干不下去了,业主也不可能看我们的笑话,再要求现场经济签证。”有的投标“组托围标,近乎霸道”。如有一家工厂要招标采购2台工程扫瞄仪,为了提高功效,并考虑当地供货能力,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筛选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先后向四家供货商出售了标书,结果开标前有三家正式投标,另外一家来投标的在开标会场门外徘徊不进,后经调查,是那三家一起对这一家进行威胁恫吓,不允许其参与,以达到排挤对手的目的。有的投标人不在提高自身实力上下功夫,而是听说哪儿招标采购,就到处打听业主是谁,业主哪位领导或技术主管说了算,参加评标的评委是谁,招标代理机构是谁,然后研究“攻关”对策,托人上门请客送礼,拜托为其投标说好话,甚至许诺按中标额给“回扣”等等。还有一部分投标(多为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人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相关的投标常识了解不多,有的编写投标文件非常粗糙,语病百出,词不达意;有的在分包招标的栏目内将包填错,有的千里迢迢来投标时因记错时间而错过投标截止时间被废标。对于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招标投标法》从大的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细枝末节和一些带有特殊性的方面却不能函盖,这就有待于国家有关部门和有权颁布法规的地方权威部门制订出相应的管理条例。据悉华东五省市联合制裁不良投标有个很好的举措,就是把“初犯戒律”的投标人列入“网上黑名单”通报,对其今后的投标做了限定,效果不错,值得效仿。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作者:李绍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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