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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急需的发展环境(下)
发布日期:2006-08-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8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无可非议

    我国的专职招标代理机构好多是由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企业法人的。重组改制以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脱离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在近几年的经济贸易活动中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它一手托两家,一家是委托招标方的业主,一家是投标人,同时受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经贸系统近三年就完成招标项目1400多个,招标金额超过530亿元,为委托招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创造了有目共睹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反映出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

    一是招标操作毛草。编制的招标文件校对不认真出差错,评标报告不细致,丢三落四,有的把中标通知书打错名称,张冠李戴。

    二是迁就业主不正当要求。有的业主事前已与投标人达成意向,拿到招标代理机构来操作,要求必须让“意中人”中标,否则免谈。招标机构为了赚钱,竟放弃“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业主串通一气,并精心设计方案使“意中人”中标成为可能性。有的业主一旦项目批下来,就急不可耐,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后要求压缩工期,招标代理机构想尽一切办法往前赶,最后为了不丢掉这笔生意只能违心违规应付了事。殊不知,这样做助长了不正之风,轻则招标工作出差错,重则触犯法规受惩罚。

    三是“拉大旗作宣传,到处招谣撞骗”。有的利用已经时过境迁的资质蒙弊不知真相的企业,打着“某某政府招标办”的幌子,云游各地承揽招标项目,有的不经相应 政府教育部门批准,还搞什么合办“招标投标专业教学班”误人子弟。还有的把过去经中央报刊发布的但已被中央编委宣布作废的资质到处散发,虽然不敢大张旗鼓从事招标业务,但也瞅准机会“抓一把”。

    四是混水摸鱼,动作不端。前些年招标代理机构竞争不十分激烈,近两年竞争加剧,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一为争相压价,不断向委托招标的业主提高“回扣”标准,甚至个别项目上升到白热化程度,有时不赚钱也承诺操作,都想称霸一方,垄断经营,坐第一把交椅。群雄争赢,世人皆赞,群雄争霸就不敢苟同了。二为相互揭短,对方哪个项目招“砸”了,哪些处室的人俗不可耐了等等。各找“盾牌”。双方战到声嘶力竭难以取胜时外寻“靠山”,找“代理人”打第二回合。三为“摇身一变,派生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一个招标公司取得招标资质后,不允许在异地自设分支机构,如果需要注册,就要具备二级法人资质再按规定审批。可是,现在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搞“神州大地任我游”,在一些省市设立“某某项目部”,还有的到各省市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项目监管单位发展“线人”,提供招标项目信息,甚至为了“收买”他们许诺如将招标项目承揽过来给予相应“回扣”。为捞取不义之财,下设分支机构不但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而且违反了工商政策,逃脱了当地税收。不容置疑,招标是不能搞行业壁垒,搞地方保护主义,应有适度竞争。但是招标还是讲究竞争规则,竞争道德的,真理多走一步就变成谬误,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四是作假升级。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升级而“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伪造业绩,造假成“甲”,使个别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队伍混入“甲A”行列。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管部门看,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已引起了关注,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部等部委针对自身行业招投标的特点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则,如招标资格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招标程序管理等,同时对那些犯规的人家毫不客气地亮出了“黄牌”停止营业,令其整改。一系列的措施有力地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他们不敢违反游戏规则,渐入遵章守纪的法治轨道。

    当然,对上述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能小题大做,把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不全而带来的问题,也不能揪住不放,使之裹足不前,无所适从。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除了政府相关部门之外,还应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作法,成立行业协会,利用社团组织来规范协调其行为,使之提高自控自警的能力。

    四、规范政府部门监管行为顺理成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招投标的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可以说招投标市场是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一面镜子,它能折射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水平。从现实招投标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上看,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从过去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调节招标投标市场,本着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做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成为有序竞争的规范者,公平竞争的仲裁者,宏观调控的执行者。但是,在招投标的实践活动中,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不规范的行为也显露出来,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出多门,令人无所适从”。比如,发布招标公告各部门都有各自的要求。再一个就对招标程序控制过细,报审程序繁琐。另外,有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审批把关不严,致使有些获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社会中介组织的条件,而是企业内部的采购机构,却要蒙上一层代理采购的廉洁面纱。上述问题,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应该加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如何规范政府招标监管部门的行为?笔者认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主要精力应该放在抓好宏观调控上。过去,在具有自然经济特征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是以行政直接控制为特征的体制,这种直接宏观调控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包揽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成为支配和直接调节企业经营行为的主宰,市场不发生经济调节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导入并成为经济运行基础之后,市场要求原有宏观调控体制发生根本变化。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这一变革首先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使企业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只有这样,市场调节才能有用武之地。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从培育招标市场和维护市场规则出发,要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对招投标由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多在抓大放小上下功夫。静态控制只能适应变化不大的招投标市场运行过程,而无法适应社会化招投标市场的内在要求。这就需要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来自招投标的市场信息,对各种调节措施进行适度的调整,及时对不适合招投标市场发展的法规进行修改,把自己从事无巨细的行政审批中解脱出来。

    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总量控制,把好优胜劣汰关。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国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机构有142家,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有84 家,有土建招标资格的机构有2100多家,有政府采购备案招标资格的机构100多家,有药品采购招标资格的机构200多家,近期还有扩大的趋势。对此,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实行总量控制。可不能“开闸放水”,弄得招标代理机构林立,而可分的“蛋糕”却有限,这势必要导致恶性竞争。历史上这类事屡见不鲜,看哪个行业热门了一哄而上,结果上得快衰落的速度也快。去年七月下旬,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现为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在全国经贸系统招标会议上强调: “对招标代理机构要进行总量控制,不能太多,多就要滥”。这一指导思想是符合招标市场经济规律的。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在审批招标代理机构时,决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坎坷之路,做放了鸟又去抓鸟的蠢事,一定要把握“符合地情、布局合理、实力相当、适量审批、名副其实”的原则,逐步建立准入与清出机制,实行动态考核,对那些高水平、有良好诚信度的招标代理机构大力推崇。对于那些不守规矩的,轻则亮牌警告,重则取缔,保证这支行业队伍“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像招投标市场里的一支长青树永呈绿色。

    三是加强自修自律,力争公正执法。要以诚待人,廉政为民,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热情接待基层办事人员,举手投足维护政府公务员形象,对下面请示及时答复,不拖不压不打马虎眼。处理投拆或招标代理机构升降级时不吃请,不收礼,取信于民。

    规范业主行为,规范投标人行为,规范投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政府监管部门行为,这“四者”的规范是相辅相成的,密不可分。这四者有机整合规范了,招投标市场必然会生机勃勃,在可持续发展的大道上阔步前进。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作者:李绍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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