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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评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6-08-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

     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它把自由公平的竞争推向了高潮。要组织成功的招标,评标工作自然就成了其中的关键。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工作明确的规定,所谓评标就是评标委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招标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判,以选定或推荐最接近招标文件载明条件、报价最合理的投标人。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在组织招标工作中难度最大的是评标环节。笔者在招标实际工作中主要遇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涉及的专业非常多,对一般城市政府采购机构而言,寻觅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而高水准的评标专家对于整个评标工作来说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说在现实工作中,存在着有限的地区性人才资源难以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客观现象。

    其次,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时常与评标实际工作存有差异。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前,采购单位一般并没有专业采购机构,大部分参与采购的人员实际上是采购标的的使用者,其专业知识相对专业采购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配合编制技术含量较高项目的杂文件时,一般只能表述技术规格,评标标准难以制定,而对有限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尚到评委保密条款的制约,由此给评标工作带来了难度。

    第三,在实际工作中,评标的时间较为有限,评委到位后要做的工作太多,除了要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单位的基本要求之外,还要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等等,匆忙中难免有不周全之处。有些采购单位在评标过程中还时常以招标结果应得到"业主"的完全认可为借口,意欲强加于人,让评委感到无所适从,使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进行,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和采购机构在法规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尽快完成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形成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保证所属各地政府采购机关以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全省有了统一的格局,就能够发挥整体优势和规模效应,较好的解决所属地区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还可以增强招标工作中评标专家选择的透明度。

    第二、在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标准的制定上,对于那些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项目,如:计算机、汽车、空调等标准产品,可以采取最低投标报价法,并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出明确的评标标准。对于那些标的物技术含量较高、指标复杂的招标项目,如:大型机电设备、土建工程等,应在对投标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后,采取价格加其他因素评价、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优点积分法等方法进行评标。由于各项技术指标尺度较难把握,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广泛征询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明确细化的评标标准,减少评委因个人因素对评标结果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队伍建设,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评标过程中,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应该善于控制评标现场的气氛,进行正确的引导,保证评标委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进行公平、公正的评标。

    此外,为增强评标环节的透明度,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评标过程的监督工作,以此加大政府招标采购工作中评标的权威性,同时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力度。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论坛    作者: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胡明 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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