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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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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06-08-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1

     近日,交通部修订出台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交通部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一件大事。为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深入领会《办法》精神,准确理解《办法》内容,正确使用《办法》条款,交通部公路司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对《办法》修订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修订背景、思路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1989年以交通部第8号部令颁布的,后又于2002年以第2号部令对其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全国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原《办法》中的一些内容与这些法律、法规出现不一致,因此迫切需要修订,以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2002年对1989年第8号部令的修订是以《招标投标法》为框架,充分结合了2002年以前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虑了公路建设实际,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公路施工招标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说,第2号部令总体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全面。鉴于此,本次修订原则上对第2号部令的总体结构、章节不作改动,对没有问题的条款予以保留,只是对第2号部令中与《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作修改,同时,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要求和近几年来招标投标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纳入其中,使之更完整、规范,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治理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等不良现象均具有重要作用。

    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新《办法》明确了交通部、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职责。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此次修订,取消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将原《办法》中对施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进行核备和审批的规定均改为备案。

    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了评标方法。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提出了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四种评标方法,并确定了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要求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从一年多的实践看,这四种评标方法受到了各地的广泛认同,在评标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将这四种评标方法列入其中,同时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改变了过去以综合评分法为主的评标方法。由于合理低价法取消了专家评分,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对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也作了限制,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了邀请招标的条件。如第十一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要求,主要考虑从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自然地域环境和招标费用等方面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

    此次修订,删除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的情况。这些内容在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57号)中都有详细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

    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

    新《办法》补充完善了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的要求。如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这些均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要求相一致。

    《办法》修订后,规定了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最短时限要求。如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确保处在不同地域的投标人均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购买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保证招投标活动竞争的公平性。

    此次修订,调整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备案的招标文件等的工作处理方式和要求。新《办法》调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这样更强调了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去行使招投标的监管职责。

    减轻投标人的负担

    新《办法》降低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签署的要求。原《办法》要求投标文件都要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为减轻投标人负担,同时又能满足招标工作需要,新《办法》第三十一条改为“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办法》修订后,取消了开标记录备案的规定。原《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规定意义不大,开标记录含在了评标报告中,与评标报告一并备案即可。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新《办法》调整了评标专家抽取的范围。取消了交通部主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规定。改为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办法》修订后,加强了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如新《办法》第四十二条在原《办法》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新《办法》完善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新《办法》第四十七条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评标结果要进行公示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的要求。如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一致,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新《办法》调整了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机。原《办法》规定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这样规定,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亦被提前退还,这就造成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法受到约束,也就加大了招标人的风险。故新《办法》改为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交通部公路司建设处 李怀健

    名词解释

    什么是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论坛    作者:李怀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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