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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8-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5

      卫生部近日发布第49号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根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新《办法》中还明确了评价机构对存在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执行专家审查制度。为保证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新《办法》对专家的抽取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但规定了回避制度,还对参加审查专家来源和专业类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记者:陈思    消息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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