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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基本药物采购价不得高于周边省份最低价
发布日期:2011-01-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27

   基本药物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昨日,省卫生厅出台《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严禁市(州)及以下设立采购机构或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等之外的其余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品种,均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每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不过,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可采取与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方案》,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基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采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企业,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对采购量大的产品,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可以将全省划分为2~3个区域分别招标采购。
  《方案》规定,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应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不高于我省挂网限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是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的集中采购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零售价格,也是支付的结算价格。中标结果公布后,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标企业必须按中标价供应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的采购目录和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中标价格高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时,作相应调低。

 来源: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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