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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节把握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日期:2006-08-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0

    政府采购法施行几年来,有效地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新的公共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更好地提高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了开支,避免了浪费,为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奠定了基础。因此,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作用,必须进一步建立一整套自上向下、内外共管、全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把握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实施监督与管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同时要着重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与监督检查环节。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要从具体以下四方面内容抓起:一方面是要从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抓起;二方面是要从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抓起;三方面是要从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抓起;四方面是要从提高采购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抓起;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地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开展抽(核)查;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主要应当关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化监督与检查;6、对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与检查也不能放松,《采购法》中对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四要求”(即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要更高、采购质量更优良和服务更良好)以及符合任职资格与需求必须做得“淋漓尽致”;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到位而非缺位,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监管的“天衣无缝”!

    二是应把握好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环节。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等,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2、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做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督;3、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好对政府采购监督的义务,正确地行使好所赋予的权利;4、各有关部门要做到严格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5、各职能部门(如工业(含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6、各类房产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就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7、同时,还要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等现象。

    三是应把握好审计和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的环节。1、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并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关;2、同时,《审计法》也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3、《采购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这种财政性资金支出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情况,必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4、审计机关也应当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也更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5、审计机关在开展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时必须依法履行好其职责,不得有“同谋共串”的现象发生,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6、审计机关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人为地设置障碍,否则,将依法、按规给予严处;8、依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对审计机关的依法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与协助,除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外,还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9、因此,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审计监督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等,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0、这里值得重视的是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实施审计和监督;11、监察机关要和审计机关紧密配合并通力协作,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12、同样,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责;13、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和相关各项法律制度(章程等)还仍然处于转轨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和配套,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可操作性的《采购法》配套细则还不明确),权力相对集中,采购资金额比较巨大,权与利的诱惑性很强,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行贿受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相互串通、吃回扣、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现象,从近几年的采购实践来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存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相关公职人员的行政监察,以便有效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14、所以,针对以上这些存在着的情况和问题,审计和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注意充分发挥其审计监督(监察)的作用,并能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时或正常的工作中外派自身业务精、素质好、道德风范高(总之,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较过硬的)审计和监察机关人员到政府采购机构中驻点审计监督(监察);15、各级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当认真落实《采购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监察的范围,仅限于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审计监督(监察),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

    四是应把握好全社会(外部)力量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环节。1、《采购法》第七十条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2、为了更好地保证政府采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化运行,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3、在这个监督机制中,应当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还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也应当包括供应商的监督,更不可缺少全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社会性监督;4、由于社会性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具有很广泛性,而且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应当充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以保证《采购法》的有效实施和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5、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和检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6、控告和检举(揭发)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7、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的控告和检举(揭发),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给予处理;8、在处理控告和检举(揭发)事项时,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检举(揭发)人(还得做好为控告和检举、揭发的人保密工作,决不允许出现将控告和检举人的名字告诉被控告与检举人,否则,将按照相关纪律制度处理);9、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机关收到控告和检举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机关负责处理,不得扔到一边而不管不问,否则,同样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其他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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