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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发布日期:2011-01-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13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 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人刘翠乔副主任结合《规定》的出台,介绍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些情况。 
  1、近年来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答:近几年来,我市针对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从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创新,重点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了责任明确、顺畅有效的监管体制;二是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三是建立了更加透明阳光的交易平台;四是积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五是积极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在加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招标投标活动得到极大规范,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主体依法招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建筑市场环境更加优化。 
  2、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中各类新情况不断出现。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营造一个竞争有序、阳光透明、廉洁运行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十分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各类行为。《规定》的出台是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专项治理成果,促进我市招投标管理和整个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规定》的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和阶段? 
  答: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建交委从2009年1月开始,牵头成立了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业内专家、律师及招标投标实务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召开了20余次立法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多方面意见,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思想、主要原则、工作计划和框架,并搜集了大量基础资料,完成了《规定》初稿。期间,组织有关人员赴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进行了学习调研。通过学习借鉴外省市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行业政策,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支持和帮助下,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16次集中修改、补充,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4、《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方面是如何界定的? 
  答:《规定》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调整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符合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弥补了我市在勘察、设计、设备、材料等招标地方立法的空白。 
  5、《规定》对本市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活动的职责部门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规定》明确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提出了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上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明确了除水利工程之外的公路、港口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6、《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哪些调整? 
  答:《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明确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并对以暂估价形式出现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纠正了借总包分包为名规避招标的行为。 
  7、《规定》对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明确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对公开招标适当限制资格预审,规定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防止了利用资格预审制度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8、《规定》对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对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招标控制价,规定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招标控制价,以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二是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以便于投标人更加准确和有针对性地编制投标文件,同时也限制了评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三是强化信用评价在招标中的作用,明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除规定评标标准方法、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否决性条款外,可设置有关信用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 
  9、《规定》对投标环节规定了哪些限制? 
  答:对投标环节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违法违规企业投标。规定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处理措施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二是限制关联企业投标。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是限制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对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招投标等违法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增强了查处违法行为地可操作性。 
  10、《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行为规定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首次对招标人代表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职业资格,以保证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二是列举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和评标过程中的六项禁止类行为,明确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要点。三是规定了在评标过程中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十种情形,有效减少了评标的随意性。 
  11、《规定》对加强中标环节和标后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中标环节监管方面,规定了从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预中标人到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标后监管方面,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期限,避免中标后迟迟不签订合同现象的发生;规定了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 
  12、《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增强了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在处罚数额上,按照依法严管的原则,选取上限定额罚款,减少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以体现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将相关违法行为记入建设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健全诚信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动态监管,实现建筑市场的长效管理。三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处理措施。这种行为限制类的处理措施在实践中起到了有效作用,对维护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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