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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央企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6-08-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5

    国家将对央企投资实行严格的定量管理指标。根据国资委昨天公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央企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0%以下;央企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为30%以上。

    央企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应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细则》指出,国资委对央企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掌握好四项定量指标:一是投资方向,央企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二是投资资金构成,央企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三是投资规模,央企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四是央企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细则》规定,对上述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都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按照《细则》,央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记者:陈思    消息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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