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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榜奎:非财政性资金采购应为“集中采购”
发布日期:2010-12-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11

      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主任 张榜奎 摄影/小昕
  工会机关的采购与政府部门的采购在资金来源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等。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中国工会建立了独立的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因此,工会机关使用工会经费进行的采购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政府采购”。
  这不仅仅是一个名词或叫法的问题,涉及中国工会的政治体制等因素,容易在国际上或职工中引起中国工会是“官办”的误解,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正因如此,全国总工会机关的采购,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我们才称之为“政府采购”。如果使用工会经费和机关自有资金采购,则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方式实行“集中采购”。这种做法不但没有违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以更灵活的方式贯彻执行了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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