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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七大误区[下]
发布日期:2006-08-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1

    误区之六: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贿赂就是治理集中采购机构

    有人认为,将政府采购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域之一,就是要重点治理集中采购机构。一些地区所制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无一例外地把治理的重点放在集中采购机构,使集中采购机构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众矢之的,集中采购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罪魁祸首。但殊不知,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涉及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机构、供应商等多个单位,整个工作过程也要涉及到确定采购方案、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确定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以及采购项目验收、付款的等多个环节,而集中采购机构只是这些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操作过程也是这些环节的其中之一,如果只把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唯一方面,把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过程作为唯一环节,是很难达到治理效果的,甚至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来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应明确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不是实行集中采购的产物,而是伴随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加强并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加大治理腐败的力度,而集中采购又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治理之前,必须明确集中采购是商业贿赂的根本举措之一,治理措施的制定要根据政府采购工作本身的特点,在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有作用的同时,按照集中采购法定程序依法操作,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其次,应明确政府采购领域内治理商业贿赂不能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机构,而应该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把治理的范围扩大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针对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采购方案的确定、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评标、定标、验收、付款以及监管等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防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带有倾向性的资质门槛、技术条件、商务条件、售后服务条款,或者以其它条件来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二是防止专家评委受到有关方面的倾向性意见的干扰或接受相关供应商的贿赂,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三是防止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不决标或不按法定程序决标,或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协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防止采购人不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数量验收货物,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组织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刁难中标供应商,甚至串通供应商调包或提供不合要求的货物或服务以获取非法利益。五是防止采购人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结算变更项目的款项和支付采购款项,包括提前随意付款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六是防止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或者在监管过程中有意不作为甚至违规监管而造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或者在监管过程中自身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

    再次,应该围绕如何通过政府采购制度来牵制各方主体规范行事来做文章,靠制度来约束人,靠制度来规范行为。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在答记者问时所提到的,此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包括监管机构和供应商。因此,应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能够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办法或细则。虽然,目前各地关于如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还在探讨当中,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应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设计层次较高的办法或细则。如果层次太低,效力不够,就起不到一定的效果,最终不可避免地落入走形式的俗套,那一切又都是空谈;况且若各省各、各地仍然是各自为政,还有可能涉及到其它法律问题。

    误区之七:把政府采购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打击

    有人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的势头刚刚好转,各项工作的开展刚刚有些成就,国家就将其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和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一次重大打击。而实际上,将政府采购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对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作用巨大,对政府采购来说,这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而且是机遇大于挑战。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政府采购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后,由于部分采购员人员素质不高、原则不强、立场不坚定,经受不住考验,确实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近年来,相关部门也查处了一些对采购部门进行商业贿赂的案件。但是,商业贿赂不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带来的,在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各个单位自行购买时就已经存在着商业贿赂行为,这是由政府购买行为能带来巨大利益所决定的,不能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商业贿赂归罪到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遏止了商业贿赂的扩散,并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从这个角度看,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领域,更是说明了政府采购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对政府采购来说是一大机遇。众所周知,治理商业贿赂是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顽疾,如果在政府采购领域,通过规范采购行为、完善制度建设等方式能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这将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营造更好的环境,给政府采购带来更好的声誉,为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打下基础。

    其次,把政府采购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将有助于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仔细分析一下治理商业贿赂的六大领域,可以发现,在政府采购范围拓宽、规模扩大、政府采购工作被做大做强后,其他五大领域都应该归结到政府采购范畴。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治理效果的取得,必将会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而政府采购规模扩大后,又能反过来促进政府采购在更大范围内治理商业贿赂。因此,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与治理商业贿赂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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