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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开标“搅场”行为
发布日期:2010-12-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84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成绩的取得有目共睹,同时,制度与法律层面的矛盾与协调问题也逐步显现。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必然趋势,全国范围内的首次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就是顺应政府采购改革的需要,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便于政府采购权威部门全面细致地了解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我们认为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保证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能够有效运转,全面履行法律设置的宗旨目标。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环节上,采购人的一些行为有悖于政府采购改革的大趋势,与采购制度的要求格格不入,对于采购人诸多的不规范行为探讨和追根索源,发现一部分原因是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相当陌生,而令人感到费解的比较通行的另一方面因素是采购人主动出击造成的,所谓知法犯法的行为。 
    对于开标现场“搅场”的行为,一方面说明采购人权力膨胀,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层面的缺失,甚至包括舆论宣传工作也不到位,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分析,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屡次出现的。这方面活生生的事例,呼唤着建立健全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政府采购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也是政府采购矛盾凸显期,政府采购的难度与挑战并存,如何顺利地度过难关,保持政府采购旺盛的生命力,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搅场”现象的表现方式 
    “搅场”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属于比较新颖的概念,通过形形色色的此类行为概括,能够得出一个不算全面的大致的概念。所谓“搅场”主要是指采购人代表,当然主要是大大小小的领导人代表,由于对政府采购制度不满,或者对采购机构限制了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不满,或者是受到舆论和图谋不轨的个人行为的蛊惑,抑或是凭借自己先入为主的以老经验看待新问题的感觉,甚至可能是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见缝插针式的主观臆断,等等,依据这些原因,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或即将出现结果的时候,沉不住气,而在开标现场表现的一种语言与行为上的咄咄逼人态势,其目的与意图就是想尴尬政府采购组织程序,激怒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从而借题发挥,妄图借故能够中止政府采购评标行为,而从来不考虑以大局为重,不考虑采购中心存在的一些现实困难,故意在供应商和评委面前搬弄是非,制造矛盾,以期达到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目的。当然还有一些相对温柔的“搅场”行为,其目的往往是想让采购中心按照领导的意图工作,突出领导人领导政府采购现场的气氛,让政府采购在权威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目的还是想左右政府采购程序和进程,与上述极端表现殊途同归。 
    “搅场”的行为方式是很多的,但还是有规律可以总结的,这些行为不端的人,一般说来对政府采购制度与程序不是十分了解,对为什么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大政方针是陌生的,对于不进行政府采购而造成的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对于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政策功能等缺乏全面系统的理解,思想观念局限在自己的小天地里面,以自己的固执与矫情企图对抗政府采购体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评委构成表示不满。采购人代表参与开标现场时,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在看过评委登记的表格以后,怒气冲冲地指出评委构成严重不对称,甚至当着供应商和评委的面质问,评委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他们懂什么,这样能够保证评标质量吗?话语出口以后导致的局面就是采购中心依法随机抽取的评委变成了“外行”,评委当然很气愤,供应商也被这种惊人的内幕搞得目瞪口呆,为事后置疑政府采购质量打下了浓墨重彩的伏笔。采购人代表的这种行为明显是故意的,目的就是搅乱政府采购开标秩序,是否想从中渔利也未可知,但是明显的,采购人的做法是愚蠢之极的。 
    排除这位领导性格上或者精神方面的缺陷外,甚至连基本的常识也没有,因为评委抽取是有采购人参与的,是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而且即使评委的专业性受到限制,但是评分办法的起草已经客观化,且评委的构成有法律上的规定,假如看到有经济类的专家就质问其专业性,那时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亵渎,可以说政府采购类目成千上万,不可能对涉及到的每个项目都能配备上纯粹完全对口的专业人员,这是任何采购机构都做不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专家学者专业方面的拓展性,相近专业参与评标是必然的选择,况且即使退一万步说,评委不确切,那评委库的建立也不是现场就能够解决的,评委库建立与管理也不是采购中心的职能,法律要求必须要分离开。指责评委构成不适合,甚至要求重新选择评委,其实是自己抽自己耳光,因为评委的抽取采购人是参加的。对已经定局的共同参与的事项,在事后又提出反驳,其实就是别有用心,心怀叵测。 
    对项目可能的中标价格表示不满。按照规定,采购人代表不能在开标现场发布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以及其它一切形式的可能会对评委的正常工作产生误导和暗示的言行,那么开标现场采购的权利如何体现呢?体现的方式就是让采购人评委参与评标,作为评委之一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但不得以专家评委的身份,而仅是一般性的评委,但是采购人评委,特别是领导参与的采购人评委,对于即将出现的评判结果大为不满,对按照评分办法即将得出的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很不满意,声称这不是他们要的结果,这就存在问题了。 
    如预算内资金30万的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只有10万左右,认为价格低廉必然导致质量差,还是倾向于接近标的供应商中标,因为必须要用完预算啊,而且上面的领导一再强调要提供质量好的产品,万一低价中标,致使以后的质量出现偏差,谁能负责任,甚至未中标的供应商事后也在纵容领导,对这种低价嗤之以鼻,要参与履约验收,进一步误导领导的判断。那么采购人评委能做的事情就是对结果不接受,拒绝签字认可,要求更改评分标准未果后,提出让别的评委酌情处理,试图引诱评委按照采购人的意见得出“好”的结论。当然采购中心对于采购人的无理行为是要及时制止的。理由很充分,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与材料要求进行测算并进行投标,任何供应商不可能亏本交易,至于价格低廉,那仅是基于材质与工艺的要求而决定的,采购人假如要求质量和价格提高,可以事先在提出方案时提高要求,那么结果肯定会是另一种情况,现场更改评分办法的做法是任何人都不能碰的红线,所有采购人必须接受开标结果。 
    对开标现场一些条件局限表示不满。有些地方开标条件不是很好,甚至没有专门的开标大厅和评标室,开标时只能两者合二为一,那么被采购人指责开标不规范,是对的,而现场抓住不放而拒绝开标,就明显不对了。客观条件不完备不是采购机构愿意看到的,而多方的长时间的反映未果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工作还是要进行的,采购人不体谅采购机构的苦衷就罢了,而借故闹事,拒绝开标就很不正常了。 
    对评分办法设置不满意。有些采购单位领导,事先对评分办法不审查,而在开标现场发飙,指责评分办法如何不合理,应该如何改动,如责问价格分的计算公式不合理,要采取平均价的一定下浮率来计算,甚至还要突破财政部规定的分值范围。有的还引导评委不理睬政府采购评定的程序,企图以工程招投标的概念来约束政府采购的既定方针,让评委拒绝现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口口声声说工程招标有预审制度,这些事先的审查应该由采购中心做好,不能把这些繁杂的任务交给评委来完成。 
    现场指责采购中心不应该要求绿化工程也进入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是不能选择出好的供应商的。有些采购人现场情绪难以控制,甚至在开标现场当面指责采购中心独揽大权,要求绿化项目必须进入政府采购,这些题外话的闹场行为,确实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有问题可以事前反映,用得着利用开标现场来搅乱局面嘛!况且这是基本的常识,集中采购是按照监管部门出台的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的,而且项目立项是监管部门的职能,把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发泄到采购中心身上,似乎很不确切,而发泄到开标现场,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啊。 

    现场应对的方法  
    对于采购人特别是其领导的“搅场”行为,采购中心其实也不用惧怕,要沉着应对,并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跟随采购人的节奏,而钻进采购人设置好的陷阱,现场处理要有理有据,软硬兼施,目的就是要维护好政府采购秩序,保证采购组织工作顺利进行。可以根据现场的情况,灵活采取一些措施,既要能够压制采购人的嚣张与不满情绪,也要能够控制好局面,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认真做解释与沟通工作。采购人有时出于对政府采购体制和程序的陌生,才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言行,那么积极的宣传政府采购的政策,并与采购人进行坦诚的面对面交流,就能够把一些误解与矛盾消除掉。要有针对性地对采购人误解很深的领域进行着力的介绍,而且要简明扼要,抓住主要矛盾,重点突破,就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规定,现场的秩序维护,闹事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与后果进行实事求是的陈述,期待采购人能够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可以求同存异,保留意见,留待以后进行深入交换意见,但是政府采购的秩序必须要维护好,政府采购的原则不允许讨价还价。有理性的采购会在采购中心的循循善诱下,对自己的行为会有所收敛,最后趋于理性选择。 
    寻求监管部门的支持。我们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开标现场要有监管部门参与监督,但是鉴于监管部门人手有限,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要求每场采购项目监管部门都必须参与监督,监管部门也认为凡是必要的可以参与监督,而不是全部参与,那么这样一来就不能保证在出现采购人闹事的时候,监管部门都有人在场。因此在出现采购人“搅场”行为以后,应及时地向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汇报情况,要求立即参与现场把控与处理是现实的,也是必要的。监管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推卸责任的,而且在采购人看来,第三方的调解似乎更有客观公正性和说服力,有助于问题良性发展。监管部门现场处理依据的肯定是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的肯定是政府采购的秩序,在采购中心的耐心解释无效的情况下,搬出救兵,有时能有奇效。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角度,谈吐的方式方法,个人的修养,对法律意义的理解,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能,这些有别于采购中心的形式,可能会使冲突的问题得到缓和,也使监管及早介入棘手事态,便于以后事态假如恶化的处理。 
    通过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坚决问题。采购中心不是孤军作战的,后方有单位领导的强力支持,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动力,在多方协调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购中心要及时向单位汇报,寻求领导的支持。由领导出面与采购单位领导进行沟通,效果有时会出奇得好,有风雨之后立见彩虹的感觉。我们知道,采购人代表有时就是具体的项目经办人,而其代表的利益有时是与单位的整体利益不一致的,单位领导交办采购经办人负责此采购项目,处理一些与采购机构协调性的问题,本身是对经办人的信任,但是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采购经办人跳过领导的决策而私自主张的现象,由于这些决策与行为是单位领导不清楚的,不排除以私自的动作代替单位的整体利益的嫌疑,而这种私下行为是与供应商的幕后交易相关联的,那么一旦把这些私自的行为报告给单位领导后,领导在震惊的同时,会立即制止采购经办人的不良行为,这些人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解释可以不当回事,但对领导的训斥却俯首贴耳,于是通过领导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往往是采购中心处理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必要时采取强硬措施。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采购人以及受其鼓惑的评委,采购中心在必要时,在征询领导和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采取强硬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如对于受到采购人影响而拒绝评标的评委,可以立即清除出场,建议监管部门被其列入黑名单,开除出评委库;对于采购人代表的极端言行而沟通无效的,同样要求其离场,并向其单位领导进行通报,现场评标活动继续进行,判定结果采购人无故必须接受,并保证在合同履行阶段不得为难中标人,视具体情况可以向纪委报告备案。这些强硬措施的采取是迫不得已的,我们提倡在一般情况下,还是以和谐采购为主,极端措施只是对待那些极端分子的。

    发生混乱现象的深刻根源  
    发生“搅场”现象,总体上说虽是极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给政府采购制度的冲击波不可小视,我们要深挖滋生这些不稳定因素的根源,以便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为和谐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作出贡献。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程序不熟悉,不尊重评委的劳动。采购人进入政府采购框架以后,不代表就能对政府采购制度与程序很了解,有些采购人依然没有放弃传统的行政命令色彩,依然企图行使传统的权力格局,依然抱着自主决定供应商的传统思维不放,对评委的集体选择机制不尊重,行政色彩大于法律规定,人言大于法制,致使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不能落实到位。 
    对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有怨气,借故发挥不满情绪。对于政府采购有畏难情绪,认为目前的政府采购程序不能保证选择出优秀的供应商,不能使自己的各项要求得到充分的满足,对政府采购没有必要的信心,特别是想到以前的自行购买自己有决定权,而且根本不需要费心费力地钻研所谓的技术方案,而现在由于对于技术层面的知识匮乏,即使按照采购机构要求的格式提供出采购方案以后,内心也没有谱,甚至还怀疑自己提供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而假如不进行所谓的政府采购就没有这诸多方面的麻烦了。技术方案的提供困难与项目中标供应商是否货真价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采购人不愿意进入政府采购框架,留念以前的自行购买的爽快,于是借故鸡蛋里面挑骨头,借题发挥似乎就正常化了。 
    个人素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针对政府采购评标过程的现场闹剧中,确实有个人因素存在,它代表的根本不是采购单位的集体意识,而是私人情绪在现场的肆意攻击。这些人由于个人素质方面的问题,在开标现场如同小痞子一样,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帜,趾高气扬,不可一世,表面上确实是恐吓了一些人,但是随着丑态百出的表演黔驴技穷以后,真实面貌必将暴露无遗。这些人没有起码的人际交往素质,只会不断制造现场的人为冲突,性格上存在明显的缺陷,采购单位指派这类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将丢尽人脸和单位脸。 
    政府采购保障机制缺乏,致使约束采购人行为疲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适时地出台一些政府采购操作方面的保障制度,不以政府采购大局为重,遇到问题熟视无睹,避而不谈,绕道而行,而采购中心制定政府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又有点不符合规矩,没有强制执行力,那么两者交汇作用,其结果就是对政府采购执行方面的规章制度空缺,监管部门要么就是等待上面的坛坛罐罐,要么就是坐而论道。特别是涉及到开标现场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缺乏以后,对于采购人的行为没有规范的依据,口口声声要求采购人不要参与开标现场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执行力度就不强,人为倾向就很明显,不能行成制度,以及以制度控制采购人的行为,只能使采购中心疲于奔命地应付采购人各方面的挑战,特别是采购人的言行明显违背采购法律规定以后,更是缺乏处罚措施,采购人的嚣张气焰不能受到任何打击,采购中心面临的压力是很大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否要反思一下,监管是否失策,采购中心是否应该能够更加主动一点。 
    眼见得意想中的中标候选人即将被排斥在外,无能为力的情绪暴露无遗。采购人提供采购方案不错,而且有关定标的原则与具体的分值分配都是经过采购人计算和审定的,但是投标供应商的具体策略是千变万化的,采购人不可能事先掌控所有变数,在标书打开以前,各投标人的报价和相关技术参数是严格保密的,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所有正常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购人在内的采购当事人是不可能确切知道谁能够中标的,供应商对这样的场面见多识广了就自然心生听天由命的感觉,而采购人却不认命,他们想挑战政府采购的权威,而在目前的体制下,采购人的设想往往会在意想不到的层面得到满足,间接放纵了采购人尘封的权力意识,而眼看恪守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采购机构组织评委推选出的结论违背了自己的意志时,那种被剥夺权威的尴尬情绪会一泄千里,所谓把采购人惹急了,就会从后台跳出来,就是这种感觉。 
    以主观臆测推论履约结果与质量风险,主观意识代替客观实践。采购人闹事诸多因素中相对而言是理解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恐怕就是以主观的臆想代替现实的实践,片面地推论所谓子虚乌有的对结果的不信任,似乎以专家的权威来审时度势,似乎也自信自己的推测如同理论推测那样精确,但恰恰相反,法律规定采购人却没有采购项目专家性评委的身份,那么主观上的对中标候选人的不满,严格说来就是空穴来风。采购人沉不住气了,就来搞现场“叛乱”,那么明显是过分低估了采购机构的“平叛能力”。 

    理应采取的一些防范措施 
    充分宣传政府采购采购知识。采购人和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府采购宣传还很薄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特别是采购机构集体选择供应商的程序不熟悉,甚至一直认为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中心人为操作的,于是自然联想到分散腐败变成了集中腐败的千古不变的议题,那么针对这样的现实状况,我们的宣传工作要紧紧跟上,要通过多种形式宣扬政府采购控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措施,让采购人知道,评委集体选择制度是具有相对客观公正性的,而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公正,政府采购制度应该是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从相对客观公正向绝对公正不断进行求索的过程,政府采购追求的是综合指标,有采购实施的宗旨意义,有目标要求,更有社会政策功能的追求,有从国内走向世界的更高追求,政府采购是大势所趋,任何不和谐的力量都不能阻止历史潮流滚滚向前。 
    提醒采购人把主观想法实事求是地反映在开标准备阶段。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对于采购项目的客观合理需求,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内,其实这两者是不矛盾的。那么采购人对于项目有客观的需求时,完全可以通过方案的拟定,评分办法的制定,供应商的门槛设定,以及合同要求的界定等环节把自己的合理要求在开标之前提出来。采购执行机构一定会如实地在标书制作上最大限度地反映出采购人的愿望;也会及时提醒采购人,技术参数的优劣是与政府采购价格与质量有一定关联性的,评分办法的如此制定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逐项分析给采购人听,以便采购人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一来总比采购人大脑开标现场来得合理,而且效率也提高了,人际亲和力也增强了。 
    及时制定开标现场方面的规章制度。开标现场的管理其实是十分重要的,不仅是直接展示给供应商看的,也是向社会展示的一个窗口,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推选供应商的重要环节,可以说,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期一切努力就是为了供应商的选择,可想而知评标环节的重要性。这里涉及到评标程序安排,保密措施、评委纪律的要求,参与人员的控制,评标全程的监控和资料保存等众多环节,监管部门要结合采购执行部门的具体操作情况,科学制定开标现场的管理制度,除了涵盖上述内容外,特别要对采购人现场闹事行为进行控制,分门别类制定处罚细节和措施,特别是评标现场要进行人员纯净化处理,要求除了评委是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主角,全程参与外,监管部门、公证机关、纪委,采购中心数量极少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特别是采购单位领导要及时规避,尽量减少单位领导参与采购人评委工作,减少领导因素对政府采购评标客观记过的干扰,采购人代表可以参加开标仪式现场,但是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也不得遥控指挥采购人评委工作。只有制定了这样严格的规章制度,采购人闹事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有利于采购人培育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意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有条件时,应该完善一些可以控制采购人言行的硬件设施。为了取得政府采购实际监控资料,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添置一些必要的硬件设备,如监控方面的录音录像设备,无线信号屏蔽设施,通过这些设备,便于协助采购中心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管,在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可以及时调动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对于控制采购人与评委的言行,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摄于设备取证方面的强大功能,采购人代表现场“搅场”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控制,因为无端闹事的人,总是希望暗中摸索,偷偷摸摸,一旦把所有的不合理成分与阴暗面放在阳光下来过滤的话,这些名不见经传的人就心虚了,就有顾忌了,自然那些所谓的冠冕堂皇的闹剧就要有所收敛了。那么既然能够通过如此简易的死板的设备就能够压制采购人的非份妄想,在具备条件时,增添相应设备是善事,何乐而不为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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