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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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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要细究
发布日期:2010-1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3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而当下,不签订委托协议已是普遍现象。在笔者进行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签订情况调查中,采购人不自觉或者被动地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都寥寥无几,而不签订委托协议的却相当多见。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采购人仍然是以单独申请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采购项目,其中只包括了采购项目名称、型号、采购资金预算及采购人,很少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的投诉案例。因此,统一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工作任务仍然不容忽视。
  而在笔者看来,为了维护委托行为的严肃性,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口头委托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而协议中以下六方面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括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事项、时间要求、供货事项和违约责任。
  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明确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各负其责,只有这样才可以共同做好采购工作。有了代理协议后,在采购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的权利责任一目了然,从而可以大大减少麻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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