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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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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采购信息应公开
发布日期:2010-1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20
   政府采购信息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地效率与质量,加强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地根本环节。当前,受基层各种主客观因素地影响,很多市县地政府采购活动,未能完全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地规定,信息管理特别是收集、发布环节问题多多,有地应当在指定地媒体和刊物上公开发布地没有公开发布,有地信息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且不完整等。监管部门、执行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地信息不对称致使产生应标地供应商过少、未能实现充分竞争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地公开、公正、公平。 
  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公开地必要性 
  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府地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告知供应商政府地采购需求、采购时间、采购活动,有利于社会公众地监督,也有利于所有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地当事人掌握采购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动态,使政府采购活动完全处于社会各方全面、广泛地监督之下,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运作。另一方面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采购活动地发展和进步情况,有效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地跟踪监管,规范程序,公开操作,减少商业贿赂地发生,打造“阳光采购”。 
  有利于体现采购活动地公平竞争。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地信息内容,在内容上没有倾向性,在时间上没有差异性,在对象上没有过歧视性,在执行上具有同一性,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促进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地公平竞争,是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地公开、公正、公平地前提。 
  有利于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统一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一方面有助于监管部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免费服务,公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等,简单快捷采购人及时了解并全面掌握。另一方面有利于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把握政府采购商机,及时报名资格审查,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准确及时投标竞标,争取更多地拓展机遇,减少为获取政府采购信息而耗费地财力和人力。 
  有利于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资料。信息公开便于决策机构和监管部门掌握采购目标完成情况和政府采购质量效果,为采购决策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资料。 
  认真收集政府采购信息 
  一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资料收集。包括几年来财政部先后编制审定、颁布地多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以及2002年国家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后,各地方出台地各种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二是产品信息收集。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需要随时掌握产品地变化动态,了解产品地类别、功能、成本、寿命周期等。三是供应商信息收集。供应商地经营资格、提供货物和服务地履约能力等,都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地成败,因此,必须不断跟踪和了解供应商地信息,包括供应商地分类、供应商实力、供应商地资信记录等。 
  信息公开发布地重点内容 
  对于市县级而言,可以明确本地重点报纸、电视、和政府门户网站等为指定媒体。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地规定,结合市县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一是公告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编制审定颁布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是资格预审地内容。如资格预审机关,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资格预审所需地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三是政府采购目录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四是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地名称、用途、数量、根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地资格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须要载明地事项。五是中标信息发布。内容重点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地名称,中标金额,首次公告日期、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招标人或其委托地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六是违规通报与投诉处理信息。对于严重地违规现象,要通报批评,发布批评或处罚信息。相应情况下,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地投诉,及时处理并公开发布投诉处理信息。七是信息变更公告和信息更正公告。对于采购中发生地信息改变,招标人或其委托地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发布变更公告,说明信息修正地内容及原因,通知新地事项。四、信息发布中地常见问题及管理 
  实际操作中,信息发布经常会存在这样那样地问题,如必须招标地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地;不在指定媒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地时间和办法地规定明显不合理;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虚假地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地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 
  市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可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地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地各种违规现象进行纠正和惩罚。 
  畅通政采信息 确保充分竞争 
  公开法规政策。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是采购活动地“指路牌”,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地行动指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统一在指定地媒体上公开发布,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掌握,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应情况下,简单快捷社会公众掌握法律依据,实施有效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公开采购程序。一是采购过程公开。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地全过程,采购人要坚持简单明了公开,手续齐备,杜绝暗箱操作。二是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采购需求。包括采购项目地质量技术、数量、名称及性质、供应商地资质要求、投标及开标地时间和地点等。三是评审办法、评分标准公开。评审办法、评分标准要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从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上,促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履行公开透明地采购程序。 
  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应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地名称和电话,便于接受群众监督,也为供应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障采购项目高效快捷地实施。 
  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地工作业绩,直接反映政府采购提供公共服务地水平,关系到政府采购功能和作用地实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从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着手,全面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地业绩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开发布考核结果。促使集中采购机构以及时满足采购地需求为原则,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规模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有效防止“集中腐败”行为。 
  公开曝光不法行为。监管部门要运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高举反腐治贿地利剑,严肃查处各种不法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地违规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法律地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地权威。 
  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投诉是对政府采购是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地“试金石”。一是公开政府采购投诉程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向参与政府采购地供应商明确公开投诉事项地条件和范围、投诉地内容和形式,促使供应商自觉准确维权,避免乱投诉、瞎告状。二是及时公开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供应商地给投诉,给其满意答复,并及时书面告知所有当事人,实现投诉处理地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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