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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10-12-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9
    一、专家回避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评标专家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2.评标专家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评标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评标专家为本次评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

    6.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评标专家回避。
 
    二、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委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三)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五)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六)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三、监督

    (一)评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评委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属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将依法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二)由于评委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委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做出的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决定,将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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