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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免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6-08-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保护基金)实行免征印花税政策。内容包括: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记者:孙勇    消息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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