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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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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应汇总所有得分
发布日期:2010-1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5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中,最“得宠”的莫过于综合评分法。在采购代理机构的许多从业人员看来,这种评标方法不仅可以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进行全面考量,而且还可以根据项目的预算、采购的季节、项目的特点等因素对相应权值进行灵活调整。
  据了解,在实际应用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还进行了创新--在评标细则中规定,为了保证评标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在汇总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时,将去掉评标委员会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
  这种“创新”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排除评标专家对某个投标人的偏见或倾向性,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但却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之规定。
  对此,有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表示,合理的创新应当得到鼓励,这也是为了更好地凸显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不过,笔者还是建议,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创新最好赶快停止,因为对于这样的做法,一旦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采购活动可能就会被责令重新组织。
  前不久,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家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就因为进行了这种“创新”,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遭到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在招标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就说明已经认可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在评标结束后不应再提出异议。但在该供应商提出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在处理决定中还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采购。
  因此,笔者认为,不合法的“创新”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别做。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依法操作是前提。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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