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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上)
发布日期:2006-08-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3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同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作为公开招标的辅助采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公开采购方式的一些不足,因此在国际上较为流行。笔者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浅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有益补充,但由于采用谈判方式无法象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在供应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不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所以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有如下几点:

    (1)有利方面

    ①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好地发挥作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招标,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情况,采购实体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②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③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采购实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拟购产品和服务的品牌、数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能够买到符合预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④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这就可以让采购实体充分选择国内供应商,并购买国货。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个优点,即这种采购方式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采购实体事前提出拟采购产品的性能要求,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可以各显神通,充分体现各自的科技优势,最终得到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能很可能超过了采购实体的预期要求。同时,采用这种方式政府还可以转移采购风险,即供应商最终提供的产品如果达不到预期的性能,采购实体可以拒收,损失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不利方面

    ①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②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③秘密洽谈,容易滋生作业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1)招标失败。主要是指在公开或限制程序中收到的饿投标不正常或不可接受,且原投标内容尚未做大的改变或签约机构收到的投标违反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则。已采用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但未有人投标或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招标人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可能产生采购合同。

    (2)采购标的规格无法确定,招标人不可能拟订有关工程或货物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但为了使其招标获得满意的解决,可以采用谈判采购程序。

    (3)研究、开发合同。这类合同是指招标人谋求签订的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且不带任何营利的成分。另外,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下,工程和服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不允许进行总体评价,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同时,如果采购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采购机构也可采用此程序。(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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