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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下)
发布日期:2006-08-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3

    三.谈判小组的作用及成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第一步是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谈判小组应当包括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且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具备相应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人通常是经过培训的专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而邀请的,具有某一领域较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这些专家通常都是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或是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业人士。邀请这样的专家作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更好地把握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性能标准以及价格,并最终以理想的条件与某一供应商成交。为了真正发挥专家的作用,并使他们的意见能够充分的得以体现,其人数必须达到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绝对多数,即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最后,谈判小组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这一规定便于谈判小组在作出有关决议时能够以多数形成表决结果。

    四.谈判文件的制定及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制定谈判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制定一份科学、周密且详尽的谈判文件是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基础,也是决定采购人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关键性步骤。谈判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只有在谈判文件中明确谈判的规则和程序,才能确保谈判得以有序和公平地进行。在谈判前,采购人和供应商必须明确所要谈判的内容并事先拟定合同草案的条款,只有在明确了所要谈判的内容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基础上,双方才能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进一步确定采购对象的技术特点和性能要求,提出彼此的成交条件和意向,进而补充完善合同并最终成交。谈判结束后,要根据谈判的结果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原则,评定成交的标准也应当在谈判文件中事先明确并提供给每个供应商,而且不允许双方对此进行谈判。在谈判文件中事先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是确保成交结果达到客观公正的必要前提。

    五.应公平对待谈判供应商

    为了实现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的采购目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在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时,充分体现了公平选择并对待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原则。首先,要制定适用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规则,拟谈判的内容和合同草案条款,并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统一的规则和评定标准是公平的首要含义;其次,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满足采购人所提出的特定条件,因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都是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选择的,在人数上也要体现充分竞争的原则,即不能少于3家。第三,在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后,应当向其中的每个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以保证他们在充分掌握有关谈判的程序规则、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信息的基础上,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便使每个供应商都有同等机会根据修改后的谈判条件提出新的或修改了的报价。第四,在谈判中,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遵循保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漏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特别是对于那些供应商在谈判中提出的不希望让竞争对手知道的资料,采购人赋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否则,难以避免供应商在报价上恶性竞争,最终不能取得公正的、合理有效的谈判成果。第五,谈判结束后,为了使成交结果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采购人应当确保每个供应商能够根据与谈判小组进行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在相同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进行公平竞争。最终的成交结果也是由采购人按照事先公布的评定成交的标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的。最后,采购人应当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及时得知结果,如对结果不满,据此对采购人行使质疑和投诉权。(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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