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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四步骤遏制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发布日期:2006-08-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7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高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节省开支,避免浪费,为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奠定基础,坚决遏制和制止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四方面”的监督检查才是有效途径。

    第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同时要着重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与监督;②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③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进行及时地考核与检查;④应对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与检查;⑤应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⑥同时,还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违法乱纪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⑦通过监督与检查,真正促使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得以收剑及肃清。

    第二方面:通过审计和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和对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活动中的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与检查.①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关;②根据《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③因此,这种财政性资金支出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情况,自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④审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履行其职责,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无条件地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⑥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审计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等,都必须依法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⑦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实施审计监督;⑧招投标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建设部门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理与检查;⑨监理机构还要注重自身行为和对监理准则进行严格把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其依法、按章监理(检查)程序,并对监理机构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三方面:通过监察机关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察)与检查。①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责;②《采购法》对于监察机关监督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③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对于防止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而特殊的意义;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参加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都必须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做好服务,决不允许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⑤但是,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有血有肉,有思想更有各种奢侈和欲望;⑥加之,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和配套,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权力相对集中,采购资金额巨大,权与利的诱惑性很强,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行贿受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等现象;⑦从实际情况和采购实践来看,近年来不少地方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注意发挥了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并主动邀请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成效比较明显;同时,对惩治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起到了遏制和振慑作用!

    第四方面:通过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所开展的各类采购活动进行的监督与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揭发。①根据《采购法》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揭发),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的权利,这是保证政府采购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运行的需要;③只有在建立了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前提下,才能更加及时和有效地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外部进行监督,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监督,也包括供应商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全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社会性监督;④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以保证《采购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⑤要积发动全社会力量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控告和检举(揭发)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⑥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检举(揭发)人(并为控告、检举和揭发的人做好保密工作,决不允许出现和发生打击报复或将其控告与检举人的名字告诉当事人;否则,一经发现,将从重、从快和从严处理)。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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